投资困境企业专题二 | 投资人如何在重整程序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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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8:51 4397 0 0
投资人找到了合适的重整投资机会,愿意出足够的价钱,能确保自己被确定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吗?

作者:大队长金融

投资人找到了合适的重整投资机会,愿意出足够的价钱,能确保自己被确定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吗?

情况没这么简单。

惯常的并购交易,公司和投资人互相看对眼,尽调、签协议、交割、付钱。大多数是一对一谈。即便有时也会出现几家收购方竞争,基本上还是商业利益的权衡和取舍决定最终的胜出方。

但破产重整投资的玩法不太一样。

重整投资主要流程包括:了解项目机会、尽调、管理人确定正式重整投资人(如采取公开遴选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还会涉及重整投资报名及缴纳保证金、制定重整投资方案、遴选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等程序)、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得到法院裁定批准后,投资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债务人新股东的身份通过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完成重整后的整合。

这涉及和很多方打交道,每方都有发言权,你很难靠“搞定”某一方就胜出。

事实上,第一步,要成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就不容易。重整投资人到底是怎么确定的?

实践中重整投资人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通过协商或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也可能是由债权人、政府部门推荐。公开招募需要通过遴选程序确定重整投资人,而通过协商确定重整投资人,则不会涉及遴选程序,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逐一进行磋商、谈判,并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最好是协商确定,而不是公开招募。

公开招募,对投资人而言,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和不确定性。

有时候,投资人之间的竞价陷入了“恶性”竞争。有时候,投资人浪费了一大通精力和成本,最终却变成了“陪跑”。

既然公开招募程序对于投资人而言不确定性太高了,有没有不参加遴选就可以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方法?

事实上,因为《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重整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和标准,公开招募并非一个法定的必经程序,是否采取公开招募程序一般是管理人、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决定,而这就留下了争取的空间。

比如,投资人可以在公开招募投资人前与管理人/法院协商,争取通过协商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再比如,可以在公开招募后与全体债权人协商收购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从而与管理人协商结束公开招募程序,避免遴选程序带来的不确定性。

另外,采用“假马竞标”的方式也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确定性的方法,即由管理人选定的买家提出最初的方案,从而吸引其它买家提出更有竞争力的方案。比如,华信石油基地破产重整案中正是采取了这一模式,由意向投资人托底报价确定“假马”,“假马”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后管理人组织就投资人资格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因为流拍,“假马”投资人成为“真马”投资人。

如果实在没能逃过公开招募程序,投资人就面临和其他投资人互相竞争的局面。此时,快速推动尽调、准备一份令各方满意的投资方案,也能帮助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脱颖而出。

投资人获得项目信息后,如初步判断重整企业具备投资前景,可尽快派出业务、财务、法律团队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调。

通常来说,在投资人尽调前,管理人已对重整企业的债务规模、资产情况、诉讼纠纷等进行梳理,且安排会计师对公司账面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人可从管理人手中取得不少信息,便于投资人更快完成尽调。

管理人一般会设定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期限,快速推动尽调,有助于加快重整投资方案的准备,帮助投资人在竞争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尽调妥了,公司情况摸透了,就得准备重整投资方案了。

这个方案是写给遴选委员会看的,他们能决定投资人是否能中选。

公开招募时管理人会牵头组成投资人遴选委员会,通过表决或打分等方式确定正式重整投资人。遴选委员会通常由以下几方组成:管理人、政府代表、债权人代表,有时也会包括公司管理层或职工代表、行业专家或法律专家等;极少数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派代表参加。

重整投资方案一般需要列明重整范围、投资方式及报价、付款安排、后续经营计划等。

这些内容,目的是传递以下信息:我实力很强,有信心有想法能把企业做好,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请债权人、政府、法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放心。

遴选委员会通过审阅重整投资方案遴选投资人,其一般会从如下方面考虑:(1)偿债计划,包括债权清偿率、资金到位时间;价格通常是竞标最重要的因素之一;(2)经营计划,需要保证重整企业的品牌、生产、职工安置,对于重整企业要能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生产经营方案,同时兼顾老股东和转股债权人的权益。

重整投资方案要列明投资人的核心要点和竞争优势,有的放矢地制定符合各方(包括债权人、老股东、重整企业、管理人、当地政府、法院等)诉求的投资方案,这有助于投资人在竞争性遴选中脱颖而出,获得心仪的标的。


本文的作者均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热爱死磕复杂法律和商业问题、挑战高难度项目并在心血来潮时向大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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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困境企业专题二 | 投资人如何在重整程序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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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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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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