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应该怎么看?怎么管?

一段棉线的投资思考 一段棉线的投资思考
2015-07-24 14:46 2872 0 0
由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主要依靠资产本身及交易结构增信、资产现金流与负债严格匹配)融资和传统意义上基于单体项目资质或单一主体信用融资具有很大区别。对相关风险来源的准确理解和对应风控措施的设计在相关业务的开展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一段棉线

来源:一段棉线的投资思考(ID:yiduanmianxian)

目前“资产证券化”一词在非标市场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大部分业务中往往只是将相关债权资产作为质押标的或增信标的,交易结构中广泛采用了到期回购、主体担保等要素,不对现金流进行监管或并不以资产回流现金偿还负债,资产和负债也不进行期限匹配。此类业务虽然带有“资产证券化”的字样,但仍然属于主体融资的范畴,业务风险仍然主要与主体的信用水平高度相关。

而“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则必须具有如下一些特征,包括:偿债现金来源主要是资产本身的回流现金、增信主要通过交易结构内部设计实现、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严格匹配(循环结构中,这种期限匹配主要体现在摊还期内)。

本文所说的零售债权是指单笔规模很小,基于标准化零售业务流程产生的信贷或类信贷债权资产。该类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和传统意义上基于单体项目资质或单一主体信用融资业务具有很大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零售债权证券化的业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资产本身的风险程度,即资产内涵风险水平上;

2、由于资产服务商(一般为融资人)的资产管理能力不同,较为同质化的业务类型或客户群体也可能有相对不同的风险表现。

举例来说,同为个人消费类贷款,信用卡分期的不良率一般会低于利率较高的个人消费贷,但即便同样为信用卡分期贷款,由于各行的风险政策不同,资产的风险表现也不同。因此在不考虑交易对手蓄意作假的情况下,准确判断资产内涵风险水平和资产服务商的资产管理能力对交易核心风险的把握至关重要。

在对风险的合理判断基础上形成对于消费贷款、设备租赁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首付贷款等创新金融资产的风险定价能力,对开展创新业务至关重要。

零售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控要点

1、该业务的四条核心风控要素

第一,交易对手在相关资产运营领域应至少拥有如下几个条件之一:

(1)具有较好的历史资产表现记录;

(2)拥有可靠的业务团队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3)股东背景较为雄厚。

其中,可靠的业务团队和信息系统(包括授信系统、反欺诈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系统等)往往是较好资产表现的保证,且从实际运营角度(如排除大股东被控制、政策风险等等极端风险)考虑,良好的资产运营能力远比考察单一股东背景重要。

第二,应选择风险可控的债务人作为底层资产的还款来源。

如选择资产较为雄厚(针对抵押贷或以资产证明还款能力的信用贷)或收入流水较为稳定(针对流水贷)的个人。

第三,应谨慎选择资产的实际类型或形态。

例如,实际用途为消费或满足刚性需求的债权资产安全性相对较高(如针对工商企业的办公设备租赁、针对个人的消费贷款等),该类资产的资产表现也较为稳定,具有较为稳定的统计表现。再例如采用每月付息/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的资产表现往往比到期一次还款的资产表现要好一些,不良回收率也较高。

第四,资产最好具有同质性和分散性。

即债权资产应形成于标准化或具有较高相似性的业务流程,且单一债务人项下资产占比建议不超过资产池规模的0.1%。这样既能保证资产具有较为稳定的统计学表现,也能保证不良出现时资产的损失水平可控。

2、 根据交易对手采用不同的资金监管措施

以市场通行惯例为标准,针对较为可信的交易对手(一般是外部评级在AA级及以上),可以采用交易对手代收资金并以较低频率(一般为3个月)转付资金的形式进行交易;

针对资质一般的交易对手,一般需要以较高的资金转付频率(如1个月或更高频率)转付资金,或采用监管账户、甚至专户形式管理资金。

3、 设置合理的劣后比例

针对配资类业务,由于风险较高,一般需要设置较低的杠杆比例。而针对已形成且有较好历史表现的资产包证券化业务,由于风险水平有所下降,次级比例一般会有所下降。

4、针对交易设置合理的触发机制

当基础资产的不良率上升时,随着不良水平的提升程度,一般会设置追加保证金(如涉及保证金)、提前清偿产品等条款;

当交易对手的资信水平有明显下降时,往往会采用提高转付频率或不再通过交易对手转付的手段控制交易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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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零售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应该怎么看?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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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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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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