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者购买资产包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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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4:57 9209 0 0
但是相较于专业投资机构而言,普通投资者存在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投资渠道不畅、对不良资产的价值判断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常常事与愿违,造成巨大投资损失。

作者:张燕、谢薇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当前,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已经成为了一片投资“蓝海”,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蜂拥而至,迫切希望能够分得一杯羹,并试图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投资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但是相较于专业投资机构而言,普通投资者存在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投资渠道不畅、对不良资产的价值判断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常常事与愿违,造成巨大投资损失。笔者将从法律的视角,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一些防坑建议,希望大家在这片蓝海中能乘风破浪,取得好的收益。

信息收集不全存在被欺骗可能

债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偏帮某一准买家),有意不详尽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或者因项目众多,债权人的确也难以掌握资产包的详细信息。从单个资产包或项目来看,表面有价值的信息往往不多。通常情况下,资产包内各个债权金额、债权效力、担保情况、可供处置的财产、隐匿的财产、债务人背景、处置的障碍等等,基本上都是碎片化的信息,普通投资者难以从现有材料中收集成系统的数据。另外,相关信息也存在时效、地域、真伪、不确定等因素,千差万别。

因此,普通投资者在购买不良资产时在信息收集方面较容易受到上述因素影响,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对于这一问题,普通投资者应当正视自己所存在的短板,基于投资的动机和目的(例如受偿、以物抵债、化解历史问题等),提升相关技能,从纷繁庞杂的信息中过滤、筛选切合自身需求的项目,并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审查,以使投资行为利益最大化。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如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所收购资产包涉及的债权债务人进行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已收集更有效广泛的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以物抵债的债权转让中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或实现困难而遭受损失。

以物抵债的债权转让中,普通投资者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购买不良资产包,都会存在被坑的可能,表现之一就是在用以抵债的标的物上存在瑕疵。如一普通投资者从某银行手中收购一批车辆,该批车辆是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形式偿还银行借款,但该批车辆中几乎每辆车都有着高额的违章罚款。在违章数额过大车辆本身价值偏低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能获得预期利益,还会造成部分损失。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普通投资者在购买该类资产包过程中收集信息时应充分注意这几个方面:充分知晓抵押物瑕疵防止后期抵押物处置受阻造成损失;查清标的资产涉及物权所属纠纷,排除存在执行回转,致使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的问题;警惕未按期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防止存在其他债权人执行;注意债务人是否相应的主体资格,防止以物抵债的无效。

收购的债权已经执行终结,无法实现债权。

在“不良”高企、报表修饰的压力下,各银行都提升了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加速清收,加大核销。在实践中,存在一部分普通投资者囿于自身收集信息能力及渠道受限,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不良资产包后,在去申请执行的时候却发现法院早已出具了执行终结裁定书。这种情况频频发生的原因在于投资者在进行尽职调查的时候没有审查全面,只是简单查看了资料,没有对后续的实际处置进行跟进。因此,普通投资者在购买资产包前应当对所要收购的债权进行实质的审查,不要简单的查看材料下定论,既要关注资产包的基本情况,又要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充分了解掌握,以免买到的是已近乎无法执行的“僵尸包”。

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护,权益受损。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原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在整个纠纷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谈论债权转让合同才有意义。因此,若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将可能直接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从而阻碍不良资产投资的顺利进行。

在单纯涉及债权转让的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0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对转让债权的性质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原审法院应当对原债权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在普通投资者购买不良资债权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故投资者在购买前就应当对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合法与否的问题进行审查,以避免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导致后续收购资产包时产生问题。比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等等均是在收购不良资产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胜诉权,债权实现无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自从互联网金融及不良资产行业快速发展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追偿权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不论是因为债务人失联、还是因为先前的债权方未保留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的有效证据等任何情形导致的诉讼时效已过,都会导致买来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成为废弃资产。因此在买入不良资产包前,需逐一严格审查各债权的诉讼时效,否则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不良资产包估值不准确,出高价买来低价包,损失惨重。

不良资产估值是评估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环节,亦是不良资产项目运作的核心。普通投资者在购买资产包时,资产包估值难便是最主要的问题。不良资产估值的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或其他资产。股权资产和实物类资产的评估有比较完整的评估体系和估值技术,但对于债权评估就相对比较困难,没有成熟可靠的估值方法。尤其是对于不良资产包,由于资产包涉及债权笔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对于整体资产包的估值难度更大。

实践中,对资产包的估值出现失误,给普通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或许会是致命的。因此,普通投资者在购买资产包时应该尽可能多的掌握有关信息,了解资产包的债权总额、本息比例、债权集中度、行业结构、区域结构、诉讼比例、抵质押比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全面分析。普通投资者在掌握以上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估值的目的,并参照一定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购买资产包时,债权转让合同违法,致使合同无效,权益受损。

法律法规对国有银行和资产公司的资产包的转让行为有严格的规定,近期就有数家银行因转让资产包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被处罚。如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营私舞弊,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或对资产包的估价程序不合法导致低价卖出,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一旦无效,投资者就面临着返还资产,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结 语

不良资产行业近些年持续火热,在专业投资者之外吸引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关注。高折价背面的高收益,是投资者挑选不良资产最重要的原因,但同时也意味着有高风险。实践中,各类收购陷阱比比皆是,为了实现收益目的,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需时刻保持对不良资产行业信息的敏感度。笔者身为法律工作者,仅以自身的实践经历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给普通投资者些许建议,以期普通投资者在购买资产包时能尽量避免损失,获得预期收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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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良资产实务 | 普通投资者购买资产包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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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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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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