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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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3:21 341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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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 娟、祝心怡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言

从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至今,监管部门已经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多轮、数次优化完善,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多,激励的方式也更加呈现出其灵活性与多元化。通过股权激励,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联,激发关键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推动个人绩效和公司绩效的提升,促进公司稳步发展。本期并购重组专栏与大家聊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那些事,欢迎大家共同讨论。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类型

股权激励,是指由于企业获得高管以及核心员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其报酬,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但其特殊性表现在于其支付方式是以公司股票或者基于股票价格的现金支付形式。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管理层或员工收购等。

在我国,应用最广泛的就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其中: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规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流通股票的权利,即为权利则也可放弃;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某些特殊限制,只有完成特定目标时才能从中获益。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特殊情况:若是是科创板或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则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三、股权激励的优势

1、有效提升上市公司价值: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方式,对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具有显著作用。根据网络大数据分析显示,通常实施股权激励第一年后,每股收益实现净增长的上市公司比例高达70%以上。

2、吸引并留住激励人才:一方面,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发挥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激励人员的忠诚度;另一方面,预留一定股票比例,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吸引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

3、约束董事、高管及核心人员: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了激励期限内董事、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考核标准,有效地约束了激励对象的行为。通过建立切实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实现整体战略目标增加推力。

四、股权激励方式如何选择

1、从公司成长性来看:当企业处于快速扩张期,往往需要负债经营。现金流压力较大,股票期权策略往往是公司的首选;但对于成熟型的企业或者是对资金投入量要求不是很高的企业,限制性股票则更能达到激励效果;

2、从公司规模来看:企业规模越小,通常更越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则为更多大规模企业所选择;

3、从公司盈利状况来看:企业盈利状况越好,则选择股票期权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更多可能会选择限制性股票。

4、从价格角度来看:对于被激励高管而言,限制性股票相较股票期权更便宜;而从股份支付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承担的因授予限制性股票带来的股份支付费用一般高于股票期权,因此在同等条件下,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员工的短期激励性更强。

五、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相关股权激励所涉法律法规较多,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小编律师专门就此进行了法规大数据检索,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梳理如下:

结 语

股权激励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其最重要目的是留住核心人才,从而使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故,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的制定既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激励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全力投入公司运营,又要保证业绩目标具有客观性,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结合自身行业、性质、资金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股权激励方式。

同时,因股权激励计划通常历时较长性,需要我们在设计方案之初就要充分考虑激励权益的动态管理。为了保证激励权益有序地进入与退出,实现权益的合理流转,保障激励对象的收益,需在激励方案中设计好完整的转让及回购条款,约定好相应转让对象资格、转让价格,如此才能保障激励方案在整个激励有效期内有效运转。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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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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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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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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