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资产界
作者 |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就被称为破产财产。也有学者认为破产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实际上,破产财产会更加直接地指向债权人最终获得清偿的部分。
二、破产财产的特征
(一)破产财产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权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破产财产不包括消极财产,仅指积极财产。因为破产财产系用于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进行转让、变卖、价值可估量。价值不可估量、不可变卖也不可转让的如荣誉权等专属于破产人的权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
(二)破产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破产财产需用于清偿债务,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转换为金钱或其他有形物,或者直接以实物抵偿给债权人。因此,破产财产应当具有可执行的可能。如果法律规定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划拨的土地的使用权等。
(三)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四)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被破产申请前的特定时间内的违法处置财产的行为应当被撤销。因此,破产财产既包括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特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在追加分配期内追回的被违法处置的财产,故破产财产的数额是可能产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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