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推出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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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11:16 2364 0 0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ID:jinrongjianghu123123)

【正文】

2021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本文尝试对此进行粗浅讨论。

一、如何理解新推出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

(一)新推出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与碳减排支持工具整体对比

1、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是配合碳减排支持工具(详情参见碳减排支持工具全解)推出的工具,二者有较多相似性,如均为结构性宽信用工具、同样仅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均为先贷后借模式、全国性银行向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自主发放贷款利率需与同期限档次的LPR大致持平等。

2、不过这两个工具之间也有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

(1)央行提供资金的成本不同,碳减排支持工具与专项再贷款的利率分别为1.75%和1.65%(还未披露、暂定)。

(2)碳减排支持工具是一项长期性工具、后续还会不断完善,专项再贷款是一项中短性工具、除细项进一步明确外应不会再进行调整。

(3)支持的项目有一定差异,碳减排支持工具的范围更广且更聚焦于新能源领域,专项再贷款的范围更细更聚焦且更聚焦于传统能源的升级。

具体看,专项再贷款聚焦支持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大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

(4)央行提供的资金比例以及规模不同,央行仅按碳减排贷款规模的60%提供资金且不设上限,按贷款本金的100%提供专项再贷款且规模仅2000亿元。

3、此次推出面向全国性银行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一是为了与碳减排支持工具相匹配,二是之前面向地方性银行的再贷款额度应该还没有用完,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调动全国性银行的力量。

(二)结构性宽信用:2020年以来再贷款工具频繁被使用(多达七次)

无论是碳减排支持工具还是专项再贷款,均是由央行提供基础货币,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这两项工具均为结构性宽信用工具。

1、2020年以来,央行已经推出七次再贷款工具,累计推出的再贷款规模达到2.94万亿。其中,2020年相继推出3000亿元的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的复工复产再贷款、1万亿元再贷款和4400亿元的再贷款支持工具(2020年全年合计2.24万亿),2021年相继推出2000亿元再贷款、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和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即2021年以来合计7000亿元)。

截至2021年6月,扶贫再贷款余额2014亿元、支农再贷款余额4653亿元、支小再贷款余额8882亿元,这三项再贷款余额合计达到15549亿元。

2、从具体细节上看,此次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之前五次有一定差异,如之前主要面向地方性银行等相比,这次推出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面向全国性银行、提出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LPR相当。

从撬动效应来看,再贷款的撬动比例基本为1:1。例如,根据《2020年四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的信息,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基本发放完毕、撬动2834亿元优惠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已发放完毕、撬动优惠利率贷款4983亿元,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和再贴现已发放完毕。

(三)基础货币投放方式的变化,碳货币趋势愈发明显

我们认为,2020年以来再贷款工具的频繁使用,体现出货币直达工具理念被政策层面认可,也意味着我国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出现了微妙变化。

1、特别是,碳减排支持工具与2000亿元的专项再贷款均明确指出定向支持碳领域,成为了央行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已经开始呈现更多结构化和定向的特征,可以预期的是这两个工具并非终点,未来较长时期内信贷投放的支撑可能很大程度上会和双碳目标挂钩,需要特别关注。

2、从历史上看,再贷款与再贴现是我国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特别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再贷款在较长时期内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不过后来随着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以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丰富,外汇占款和公开市场操作逐步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方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外汇占款在央行总资产中的比例已由2013年的83.29%降至2021年10月底的53.75%,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占总资产的比例亦由2009年的3.15%升至2021年10月底的33.70%

二、近期绿色产业领域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金融政策

(一)除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外,11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要“统筹研究合理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税收优惠、加强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加快折旧等措施,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2021年11月5日,工信部和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还提出以下几条值得关注的金融举措:

1、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能效信贷,推动“两高”项目绿色化改造,对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研究有序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降低融资费用。

4、支持“硬科技”绿色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鼓励推广《“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进一步发展跨境绿色投融资,支持开展“一带一路”低碳投资。

5、支持在绿色低碳园区审慎稳妥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础设施REITs)试点。

6、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老旧船舶电动化改造、绿色产品推广等方面的金融产品;综合利用并购贷款、资产管理等一揽子金融工具,支持产能有序转移、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等。

7、以绿色低碳效益明显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核心,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关于再贷款相关问题的再讨论

(一)基本类别

1、再贷款是指由央行贷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贷给普通客户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基础货币供应和引导信贷投向,并进一步影响利率,具体体现在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权。根据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再贷款按照期限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以及再贴现四种,按照种类则分为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以及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2、再贷款最初被央行广泛用于投放基础货币,其用途主要为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头寸、满足农信社的资金需求,1994年后再贷款在基础货币中的地位有所下降,1997年金融危机后央行通过再贷款来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演变进程

1、2009年调整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实际上1999年央行便已经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2009年央行调整支农再贷款细项。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将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由农信社扩大至农合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2)将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由发放农户贷款扩大至涉农贷款(含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领域)。

(3)明确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并明确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且不再要求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以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所发放贷款的明细台账。

(4)要求申请支农村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且2019年的5号文明确要求不良贷款率只要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或5%即可。

2、2014年2月将再贷款由三类细分为四类,并调整支小再贷款

(1)2014年2月8日,央行在2013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设有专栏《完善再贷款体系  增强央行履职能力》对再贷款的分类进一步调整,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即再贷款的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变为四类。

(2)细分后的流动性再贷款包括之前人总行向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和人行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存款类法人机构提供的短期再贷款。

(3)将支持城商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更名为支小再贷款,并将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调整为小型城商行(央行口径)、农商行、农合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金融机构,用途也相应调整为支持上述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需要满足三个不低于等条件)。

与此同时,支农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3、2014年3月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

2014年3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将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

其中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4、2015年创设扶贫再贷款

2015年的34号文(即《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于是央行决定在支农再贷款项下设立扶贫再贷款,整体上看扶贫再贷款主要特征如下:

(1)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2)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意味着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

(3)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

5、2015年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随着央行主动提供流动性数量的不断增加,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地方性银行持有的高等级债券本身较少,申请再贷款等流动性支持时难以提供足额的合格抵押品。基于此为解决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央行于2014年4月在山东和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将央行内部评级的金融机构优质信贷纳入央行的合格抵押品范围。2015年9月增加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陕西、北京、重庆等9省(市)推广试点。

6、2018年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细项

2018年6月25日一行两会、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文),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包括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细项做出如下几个调整:

(1)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0个百分点,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利率水平,调整后的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

(2)将支小再贷款的申请条件由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并要求若金融机构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出现下降,金融机构应提前归还下降部分对应的支小再贷款。

(3)明确支小再贷款可选择现行的先借后贷模式,也可选择先贷后借新模式。两种模式均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台账制度,登记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SLF和MLF的抵押品范围

2018年6月25日的银发〔2018〕162号文明确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和常备借贷便利(SLF)的担保品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国债、央票、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

2、不低于AA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3、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

4、央行内部(企业)评级为“可接受级”(含)以上的信贷资产。

5、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绿色贷款。

当然这里还可以顺带提一下MLF的担保品范围扩容问题。2018年6月1日,央行扩大了MLF的担保品范围,在之前国债、央行票据、国开行及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基础上,新增三类担保品:

(1)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

(2)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3)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四)何为金融稳定再贷款?

1、所谓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2、从类别上来看,金融稳定再贷款包括五类,即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以及“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的其它再贷款。其中一般只有紧急贷款、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需要人行分支机构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其它则由人总行负责。

3、紧急贷款主要指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农信社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再贷款。当然紧急贷款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当地政府及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关救助措施、借款人已经穷尽了相关手段等等)。也即地方政府对当地问题金融机构要主动担起责任来。

4、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主要指用于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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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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