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的底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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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5:31 2830 0 0
选择交易对手、抵押、代建,总得选一个。

作者:老庵

来源:老庵笔记(ID:gh_bd8f12fb8283)

一、底线选择

在实操中,地产资管机构通常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将各项考量标准赋予不同权重,且会有一个或多个核心准入指标。

其中有三个机构的选择比较有代表性,也是展业里的三种底线选择。分别为平安不动产、远洋资本与金地稳盛。

平安不动产最看重开发商准入,在展业初期门槛极高,逻辑是财务投资尤其是股权投资需要依托交易对手的高商誉,背后是在项目层面的运营合规性、融资能力和再出资能力;

远洋资本由于其特殊的投融资模式,需要选择比信托更加下沉的交易对手,小开发商的信用风险很难通过逻辑分析进行推演,所以将抵押视为核心抓手,同时尽量做到投募一体。

金地稳盛的选择则是代建,稳盛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机会成本较高,故投资收益需要比肩股权投资,对交易对手的选择更加下沉。

二、零和博弈

不同于股权投资,收益是高与低的区别,债权投资是零和博弈、刚性兑付,结果非0即1。

在风控和商务安排上,如果仅仅只能依托项目兑付,则需要对项目现金流进行极为扎实的分析,这意味着需要用开发商股权投资的颗粒度去分析标的项目。

且不能出现大的分析失误。

这可能吗?老庵认为很难。比如:

市场能否说清楚?城市市场处于什么阶段/板块竞争如何/标的项目所在板块是否抗跌,在当地人心中是什么概念?

项目流速直接影响投资退出。所以,售价是否合理?价格涨幅能否实现?与周边竞品相比是否有优势?客户来源到底是哪些?月均去化到底是30套还是50套?首开能不能卖200套?预售资金监管严不严?

项目运营是否有支撑?小开发商的运营计划如何论证/成本是否可控?开发碰到地质瑕疵影响销售怎么办?

作为重要还款来源的开发贷,能批多少额度?放款是否需要与工程进度匹配?如果放款银行要求提供发票怎么解决?总包是否配合倒款?当地的金融环境如何?届时按揭是否有额度?

对于股权投资来讲,以上问题可以出现偏差,但对于债权投资,容错率比股权更低。

如果没有地方团队的多年深耕与专业后台人员支持,短时间内无法了解清楚所有问题。

且即便最后投资落地,需要有一支“庞大”的投后管理团队对各个项目进行如履薄冰的管理(不是监管),这更像产业投资,违背了金融投资的本质。

经营风险的业务,最后变成自己躬身实践,不得不深度参与项目运营。

最后的结果,就是对项目的容忍度极低,满足投资标准的项目凤毛麟角。

三、殊途同归

三家机构的选择各不相同,但其实都是通过自身禀赋解决上文所述矛盾。

平安不动产选择了与强力第二还款来源合作,同时建立类似开发商的组织架构,依托当地团队,股债结合,保证投资退出。

远洋资本和金地稳盛的不同选择是迫于第二还款来源的下沉。

与项目类似,下沉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无法通过逻辑进行推演,比如:

报表的真实性/有没有民间借贷/真实的流动性如何/实控人是否有隐形债务。

故投资端必须把项目抓在手里,远洋选择了抵押+不出资,稳盛选择了代建。

稳盛的选择其实是弱化了金融投资属性,增强了产业投资属性,全条线操盘+股权让与担保,扫除了违约情况下直接接盘的障碍。

所以,如果交易对手极度下沉,又不引入代建,同时放弃抵押势必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敞口,投前决策与投后管理同样面临巨大压力。

对于在资金端没有优势的地产资管机构,核心还是打通投融机制,从而有资本选择更为上层的开发商进行合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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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权投资的底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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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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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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