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前融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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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21:18 7225 0 0
今天主要讲地产融资里的前融

作者:老庵

来源:老庵笔记(ID:gh_bd8f12fb8283)

本人经过深思熟虑,做出重大决定,计划将毕生所学之精华写成系列文章,主要是房地产投融资方面的干货。

大家如果觉得无聊,就来打我呀!

今天主要讲地产融资里的前融。系列文章,目测超不过三篇

#1 前融的逻辑

前几天龙湖发布会,CEO邵明晓说龙湖不会为了收并购而收并购,他的意思是说,收并购只是获取项目的途径之一。

途径不是目的,赚钱,更快、更多的赚钱才是。

在龙湖现有的管理体系和资源禀赋下,收并购控制在30%左右,就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如果一个开发商招拍挂都没玩明白,收并购能规模落地吗?

同样道理,融到钱不是目的,融的钱帮我赚钱,才是目的。如果我都没有赚钱的能力,融资便成为不得已而为之。

开发商的融资更像一个二元市场。

传统的开发贷、供应链和证券化产品,完全合规,在四证齐后介入,还款来源确定性强,风险溢价小。所有金融机构全部入场参与,各家企业的成本差距自然变小。

前融则不同,它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资金池、短借长投、多层嵌套、监管套利,在资管新规出台前已是司空见惯,美其名曰中收,实则为信用利差。 

前融更像地下钱庄,高度市场化,闻风而起,伺机而动,风险偏好最高的一群机构,争相蚕食这块肥肉。

因为介入早,还款来源更依赖主体信用,前融是开发商最贵的融资方式,没有之一。

贵,这是前融的逻辑。

价格意味着一切,前融的供给端,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偏好;前融的需求端,需要开发商相对更强的投资和运营能力。

拿的地必须足够好,拿地以后必须快速开发,迅速达到可销售阶段,踏准市场,利用后续的开发贷款和销售回款还掉前融。

否则,融资就变成了目的。

以上过程,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惊心动魄,需要几十人的项目团队共同努力。敢规模做前融的开发商,都是条汉子。

#2 没有模式的模式

在监管机构的强力打压下,前融已经没有模式,现在能落地不代表明天能落地,这单能批不代表下一单也能批。

资管新规取缔了资金池,非标产品必须专项管理,逐个募集,实现风险隔离。

这对资金需求巨大的地产前融来说是灭顶之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得财富者得天下,高净值客户和大的机构客户,都掌控在银行和信托手中,如果他们做不了,前融就成不了气候。

前融不易,且行且珍惜。

目前具备可操作性的,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432”项目套壳

做融资的都懂,拿一个有缺口的项目讲故事,错位抵押,资金表面用于借款人旗下项目的开发建设,实际用于支付或报销抵押物的土地款。

但想做成,也需要解决若干问题。

壳资源很宝贵,各区域公司之间很难分享壳资源;

再者,通常资金都需要倒款,能否说服总包进行大额资金的倒款也是问题;

如果再遇到合作项目,融资经理估计要疯。

另外还有资金路径、税费、会计记账、能否与开发贷共存等等问题。

二、真股权模式

此模式即便在同一家金额机构,也不具备复制性。但最近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在进行探索,据说私行第一的某股份制银行也在主动给信托推此类业务。

真股权模式交易结构大同小异,结构上由信托计划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信托计划认购基金LP份额,由基金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该模式更多是合规问题,关键问题有两个:

1、能否通过银监备案;

2、代销行是否认可该模式,目前除特殊案例外,暂未看到市场化的落地案例;

关于问题1,主要问题是合规,如何体现是真股权投资,有没有流动性支持、业绩对赌等变相对收益进行兜底的设计,如何保证融资成本上限封顶等等。

对于信托来说,今年额度尤其紧张,也许做做432信托贷款就能轻松满足额度要求,真股权模式如果收益没有足够丰厚,同时还要承担较多合规和信用风险,金融机构没有任何动力操作此类业务。

所以总体上愿意进行探索的信托,能落地的,还是凤毛麟角。

三、骗你的,真的没有第三种了......

除以上模式外,其实还有几家机构可以操作前融。比如XX资本、XX不动产、国企金控公司或某些现金牛企业的子公司等,但毕竟是影子银行,“二道贩子”,成本普遍较高,对普通项目来说是无法承受之重,总体资金量也无法形成规模,在此不表。

#3 再看前融的逻辑

写作之初,本想把文章题目写做《前融的黄昏》,转念一想,未免觉得太过悲观,处在地产和金融两个强周期的行业里,永远要相信未来。

在监管层看来,前融的逻辑,就是杠杆的逻辑,砍掉前融,是在开发商层面落实“房住不炒”。土地不能炒,房价自然受到抑制。

帮助开发商卸掉杠杆,降低整个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频率和振幅,也是为了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在开发商层面,虽然融资杠杆被打压,但前融的逻辑反而被加强。

如果说高成本的前融考验的是开发商投资和运营的能力,前融捉襟见肘之时,开发商如何生存?

经营杠杆成为房企能否长久生存的核心。

经营杠杆的背后,同样是投资和运营体系的提升,房地产开发又回到那个朴素的逻辑:

拿好地,盖好房子,然后卖个好价钱。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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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地产前融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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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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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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