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源踩雷“结构化发债”2.5亿元投资或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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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10:33 2091 0 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佳源集团结构化发债的融资隐雷。

作者:陈文莉

来源:风财讯(ID:fengcaixun)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佳源集团结构化发债的融资隐雷。

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源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也即意味着,佳源集团2.5亿元的投资,可能会亏到血本无归。

这一切还要追溯到2017年。

2017年正准备大举进行规模扩张的佳源,很不幸,遇上了政策严控,融资环境趋紧下,佳源集团的眼光落在了结构化发债上。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26日,佳源集团作为甲方、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千方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关于企业投融资的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

第一,佳源集团(或指定公司)购买千为公司的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人民币不超过2.5亿元;

第二,甲乙双方出资比例约定为1:2;

第三,千为公司购买佳源集团2017年公司债券2+1年期品种不超过7.5亿元整(不超过该品种发行量的50%),票面利率8.5%。

《合作协议》签署完成后,佳源集团指定其全资子公司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源地产”)就购买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事宜与千为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

合同签订后,在2017年6月28日,佳源地产向千为4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专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7月4日,佳源地产再向募集专户分三笔共支付人民币2.3亿元。

两次共计向募集专户支付了2.5亿元。

2017年7月20日,佳源集团发布公告称,千为公司通过其管理的产品认购7.5亿元“17佳源02”债券(发行总额15亿元,债券期限3年期,票面年利率8.5%,发行价格100元/张)。

佳源地产先购买千为的基金产品,然后千为等额或者是超额购买佳源发行的债券,这是典型的结构化发债。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房企之所以采用结构化发债是为了更顺利发债,保住融资信用。

然而,2018年,亿阳信通业绩暴雷了,这直接导致了千为4号基金场内的底层持仓中的债券“16亿阳04”“16亿阳05”“16亿阳07”全部停牌。

2019年7月4日,佳源集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内汇入1012 671493.62元,用于支付“17佳源02”债券回售兑付款。其中,千为公司回售6.1亿元,回售比例为81.33%。

2019年7月18日,佳源地产向千为公司出具《关于申请基金赎回的函》,申请赎回包括认购以及红利转增的全部份额25 445.99万份。

但,这一申请被千为公司拒绝了。

2019年7月25日,千为公司的《关于基金赎回的回函》称,千为4号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其主要投向是与银行结构化配资,间接持有债券资产。目前本基金暂不具备赎回条件,暂不能满足贵司的赎回申请。待满足赎回条件时,我司将提前通知贵司,贵司再提出相应的赎回申请。

由此,佳源集团一纸诉状将千方公司诉至法庭。

一审中,佳源集团提出“千为公司擅自认购银行结构化配资的劣后级债券资产,导致管理的基金出现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千为公司在2019年6月向佳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千为4号基金说明函》中明确说明千为4号基金主要投向为与银行进行结构化配资,并且详细说明了千为4号基金持仓及场外穿透总持仓的情况。该说明函中所列明的千为4号基金持仓产品均为标准化债券,并未违反《合作协议》中有关千为4号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

关于佳源集团提出的“千为公司拒绝履行基金赎回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故佳源集团公司要求千为公司进行刚兑系对固定收益的错误解读,亦与《合作协议》的约定不符,最终判决佳源集团败诉。

二审双方并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显示,千为公司对“千为4号基金”的资产净值状况进行情景分析:

1、如将持仓中的风险违约债券按照0元测算,千为4号基金单位净值预估为0.4左右;

2、如将持仓中的风险违约债券按照中证或中债估值测算,千为4号基金单位净值预估为0.65左右;

3、如将持仓中的风险违约债券按照100元测算,千为4号基金单位净值预估为0.97左右。

这也即意味着,佳源集团“结构性发债”种下的苦果,可能要用2.5亿元来偿还。

风财讯查阅发现,佳源集团近几年不仅迟迟未能实现千亿规模的目标,而且越发陷入高息发债中,2.5亿元投资或打水漂,对于佳源集团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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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佳源踩雷“结构化发债”2.5亿元投资或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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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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