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证券化:关于债权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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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10:41 5112 0 0
一部民法典,映射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

作者:村里一土狗

来源:ABS视界

一部民法典,映射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5年磨一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诞生影响着各行各业,也同样默默影响着资产证券化这个小小的业务领域。

先来看几个项目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供应链应付账款类:基础交易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租赁债权类: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在工程合同和/或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已经满足了所约定的条件。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限制转让主要来源于基础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不可转让。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之所以规定基础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工程类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债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约定的并不在少数,为了让该部分基础资产入池,在对基础资产的抽样尽调中,部分机构迫于融资人的压力可能会采取人为抽样模式让上述基础资产不纳入尽调资产范围。这种操作实际上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中的灰色地带。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再也不用为基础交易合同有债权限制转让约定的基础资产如何入池担心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关于金钱债权限制转让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相似,更加符合国际商业惯例。按照《公约》第9条,“尽管初始转让人或任何后继转让人与债务人或任何后继受让人之间的任何协议以任何方式限制转让人转让其应收款的权利,应收款的转让具有效力。”

当然了,虽然《民法典》承认了存在限制转让约定的金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但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债务人可能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若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将金钱债权转让至第三方,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导致受让人受让的金钱债权减损。因此在基础资产尽调中还需谨慎审核基础交易合同,是否存在相关违约条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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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法典》与证券化:关于债权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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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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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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