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决定债务人事务(十一)

蒋阳兵 蒋阳兵
2023-10-26 11:57 1431 0 0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来源 | 资产界

作者 |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对债务人营业继续与否的处理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继续或者停止可以作出建议,并将该建议及其理由报告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继续或者停止。管理人建议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可以同时就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管理人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作出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判断:1.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继续债务人营业;2.如果停止营业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应当停止债务人营业。

二、对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完全在于管理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取决于继续履行是否能够给债务人带来更多的收益。

但是,并非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就一定会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支持与配合,考虑到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劣,交易风险较大,即使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对方当事人仍然有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债权。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综合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是否能为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收益来作出决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相反的是,如果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给债务人增加收益甚至有可能加剧债务人的经营危机的话,则可以决定不继续履行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该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是一项较为特殊的不需要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形式,只要受托人不知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因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权仍可继续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制定经营方案时还可以缔结新的合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即可。但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作何认定,是普通债权还是共益债务,其存在立法模糊。笔者认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缔结新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值得参考的是,为了继续经营进行融资借款能够被认定为共益债务,那为了稳定发展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而缔结的新合同,交易相对人亦是承担着无法获得对价的风险,如果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获得随时清偿,则会打击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信心,使得债务人在重整中经营困难,无法取得预期成果。因此,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缔结新的合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既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又有利于促进债务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经营获得收益,从而增加重整成功的希望。

【文书模板】

文书模板一: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通知书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XX人民法院于20XX年月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公司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XX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    (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你公司/你如因上述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月日

文书模板二: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通知书

(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

XX人民法院于20XX年月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  合同》。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    (简述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简述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20XX年月日

文书模板三: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通知书

(是否同意抵销用)

×××(申请抵销人名称/姓名):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抵销__________________(主张抵销的债务内容)的申请收悉。经本管理人核实:_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核实的内容)。
同意抵销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同意你公司/你的抵销申请。经抵销,你公司/你尚欠债务人债务××元,请于收到本通知书×日内向本管理人清偿,债务清偿款应汇入:××银行(列明开户单位和银行账号)。(抵销后债务人欠申请抵销人债务的,写明债务人尚欠你公司/你债务××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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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决定债务人事务(十一)

蒋阳兵

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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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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