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适度超前的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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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08:43 2652 0 0
“适度超前的基建”,标志着基建市场的风向正在改变。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在9月6日召开的2021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上,刘鹤以视频方式出席并致辞。在会上刘鹤表示,要善于创造软环境,持续完善法治环境,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近期市场对财政即将发力的普遍认知,此时提出“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引发了市场的热议,认为基建大潮即将再次开启。但是,在“精准滴灌、不搞大水漫灌”的大背景下,“适度超前的基建”也将是有的放矢、而非普遍性的基建大潮:

针对有效需求

基础设施的本质是为人口及产业服务的,所以新一轮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必须建立在“有效需求”之上。因此,针对有效需求投资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的必要前提,未来的基建将围绕以下几方面:

一是公共服务的“补短板强弱项”。国务院提出2025年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且近期宏观政策对公共卫生、养老托幼服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将使得公共服务类的需求与标准将大幅提高,且由此带来的社会效益较为可观,是典型的“有效需求”类基建;

二是新型基础设施。随着信息与技术的进步,信息类、新能源类、轨道交通类的基础设施需求增速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基建,且由此带动的产业发展与经济规模非常可观,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符合产业与公众的需求,自然将成为投资的重点;

三是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类基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的政府必须持续加强对民生类基础设施的投资,将财政成为弥补社会不平等的重要载体,且不断提高民生类投资的标准与水平,这类与民生直接相关的投资,当然也需要适度超前。

考虑承受能力

针对有效需求的基础设施应当适度超前投资建设,但处理好发展与防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样至关重要。因此,适度超前的基建也应当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与可用财力,适度超前的基建投资不能加大地方政府的杠杆率、也不应当再增加隐性债务。

也就是说,各地区政府虽然都有适度超前投资基建的需求,但现实情况却将使得许多地区面临困难;除了有限的财政资金与专项债券额度之外,地方政府很难再进行大规模投资。未来新增的基建投资将更多的以市场化模式、企业投资等新型模式落地,各种类型的政企合作项目都将越来越多,使得基础设施投资呈现进一步资本化、金融化的特征。

并且,随着市场化模式的推进,基建项目的再融资也会越来越多,基于基建资产发行的金融产品也将快速发展与普及,替代房地产成为金融市场新的“容器”。如今正在试点的基建REITs,仅仅是个开始。

契合宏观政策

长期以来,基建投资一直是调控经济运行、达到宏观政策要求的重要工具;因此,新一轮基建投资自然也要为宏观政策所服务,成为应当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一环。

因此,适度超前的基建还需要为几项重要宏观政策所服务:

一是乡村振兴,全面提高乡镇地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逐渐实现“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的宏观目标;

二是国内经济内循环,加强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推进公路、物流、航运、航空类的新一轮投资,以及配套产业与经济流通体系的形成;

三是“双碳政策”的目标,全面升级现行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能源使用模式,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新材料的发展与探索。

匹配投资收益

最后,我们要注意的是,如今的基建已从传统的“政府支出”转为市场化的“基建投资”;这意味大部分的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匹配相应的投资收益,并以项目综合收益来收回投资成本、进行滚动循环投资。

结合基建投资正在金融化的进程,这意味着“适度超前的基建”也必须匹配相应的投资收益,以及加快基建市场化的进程。这将促使基建项目的投资模式进一步的精细化与复杂化,通过多领域的项目综合形成收益平衡、或者政企合作分享投资收益,使得新一轮的基建投资能与资金成本、投资收益进行更好的匹配。

也就是说,这一轮基建投资的重心将更加市场化;什么地方的项目有收益、什么类型的项目有效益、什么模式的项目能落地,将决定着基建市场的版图变化。

“适度超前的基建”,标志着基建市场的风向正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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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何谓“适度超前的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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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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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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