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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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4:41 2585 0 0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并购这样影响公司战略的重大的事情来说更是如此。

作者:欧阳柳生

来源:并购行者(ID:bing-gou-xing-zhe)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并购这样影响公司战略的重大的事情来说更是如此。但是现实中的出于良好愿望而开展的产业并购常常也是仓促上马,或者,充满投机性,大大增加了本来就成功概率不高的并购的失败的概率。

最近一段时间与几家上市公司沟通筹划并购的事宜,其中还有一家是外资企业要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准备在中国收购相关标的,都属于产业并购,不论是横向的并购同行业公司,还是纵向的并购上下游的公司,都并非仅为做市值而进行的套利型并购(做市值的并购在资本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低)。

坦率讲,并购顾问与企业一起筹划一个并购,首先要思考的是这个并购是否可以不做(虽然这样的做法常常被批评为不像中介干的活,国内的中介被普遍定性为执行并购交易,除开监管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的,不需要对最终的并购效果做出判断和承担后果,但是,未来的并购顾问必然超越牌照和并购执行交易层面,提供囊括行业专识、战略咨询、运营咨询、资金筹集、资源整合等在内的服务),是否可以通过内生性发展来实现商业目的,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再来考虑如何筹划做并购。老板是否想清楚了,这决定了老板做并购的坚决程度,当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会不会打退堂鼓。

作为收购方最重要的任务是根据公司业务战略制定并购战略,以便能够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个人认为,这项任务不可能仅仅依靠投资并购部或者业务发展部就可以完成的,必须有老板亲自参与制定,并且协同各个业务部门的高管共同讨论、分析、调查研究。就像做一个房子,这是打地基,这方面工作投入的时间精力在整个交易中的占比是相当高的。像金茂大厦这样的框架高层建筑,地基的投入占30%-50%。我始终认为,在并购这件事情上,老板是做不得甩手掌柜的。

作为收购方,并购筹划的内容包括:公司首先要明确做并购的必要性(相比内生发展,其资金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非常忌讳的一点是为了并购而并购,看着别人做并购自己也做并购,什么行业火就并购什么行业,当然,也忌讳讳疾忌医,企业上市多年却从来不做任何资本运作,这也浪费了作为一个资本运作平台的优势),要并购哪个细分行业市场的标的,标的的画像是什么(体量、行业地位、团队、文化等等,是否能够驾驭,并且能够做整合),然后要确定并购的时机( 并购是非常讲究周期的,什么时候应该“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什么时候应该果断出手,在不做并购的时候要储备标的,在开始交易的时候要有雷霆手段),并购的方式(收购100%股权还是部分股权,是否需要联手并购基金,现金还是换股,是否做对赌,资金从哪里来,)、并购整合的策略(是否制定了将来并购完成之后的整合计划,是否已经形成可以输出的整合体系,是否有完成并购之后进行整合的团队)、公司并购执行团队的组建、项目寻源的渠道、中介机构的选定标准等等,对于缺乏并购经验的公司,一方面把握住制定最核心的并购战略,一方面可以依靠专业靠谱的中介机构帮助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团队,积累并购的经验,确保实现既定的并购战略。

大家比较关注交易的方案、监管的审批,其实这些方面的工作中介机构都会帮忙搞定的。是现金还是发股,是否触发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重组上市,是否需要配套融资,这会比较大地影响交易方案和审批流程。(一个标准的需要重组委审核的并购的流程包括:筹划---停牌---一董(披露预案、董事会决议、独董的意见、继续停牌公告)---二董(披露重组报告书)---召开股东大会---证监会受理---发出反馈意见及回复---并购重组委审核---证监会核准---实施(资产过户)---实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方案备案—报送询价结果---认购对象缴款---登记公司股份登记---交易所股份上市)---持续督导。)

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然做并购,这是由上海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尤其是专注于实业运营的企业家,不光要善于通过内生性发展创造剩余价值,更要发挥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的优势,运用金融的工具创造剩余价值,只有这样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在金融资本主义的时代生存与发展。而并购筹划是每一位开展并购的企业家的必修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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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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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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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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