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入局投资不良资产的各位朋友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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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12:03 3310 0 0
近几年不良资产市场是相当火热的,但囿于这个领域的资金和专业要求都比较高,所以贸然入局者,有很大几率踩坑。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近几年不良资产市场是相当火热的,但囿于这个领域的资金和专业要求都比较高,所以贸然入局者,有很大几率踩坑。相信大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即使是大风刮来的,应该也不甘心就任由大风再刮走!

但当下投资渠道又十分有限,房地产天天在喊已进入白银时代甚至即将进入青铜时代,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利息最高不超过LPR的4倍,更将导致市场上大量热钱无处可去。而当下刚好是经济的下行期,同时配合银行的政策性放水,此后的不良资产市场必定更加火爆。

我总结了收购不良资产的雷区,希望各位朋友一定要避开:

1.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原合同法律关系在债权转让中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在原合同的前提下去谈论债权转让合同才有意义。因此,若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将可能直接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从而阻碍不良资产投资的顺利进行。比如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超过法定借款利率的部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包括现在部分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致使合同无效等等情形,均是在收购不良资产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基础债权存在的证据不充分

因证据不足导致难以确定基础债权合法有效一直是各类不良资产投资的核心风险点之一,也进而会影响整个担保体系的法律效力,对投资者来说影响非常大。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债权真实存在要全面考量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支付出借资金的银行凭证,是否有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等等;如果借贷双方不存在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虽然双方存在书面协议但不能提供资金支付凭证又无其他证据显示债权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故在收购不良资产包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基础债权文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债权协议,资金往来,以及过往催收记录等各项因素。

3.未充分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通知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第二种,起诉的方式;第三种是公告的方式。

4.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自从互联网金融及不良资产行业快速发展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追偿权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不论是因为债务人失联、还是因为先前的债权方未保留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的有效证据等任何情形导致的诉讼时效已过,都可能导致买来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成为废弃资产。因此在买入不良资产前,需要先对债权诉讼时效进行查验。

5.不良资产包无法进行准确的估值

不良资产估值是评估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环节,也是不良资产项目运作的核心。影响不良资产估值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理论价值、自身瑕疵、客观因素。所谓理论价值,就是不考虑客观因素及项目自身的瑕疵,项目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自身瑕疵是指项目自身所携带的瑕疵,如时效、手续残缺等。客观因素涉及面较广,其中主要有处置能力、财务成本及预期、政府干预、经济形势等等。后面两个因素的存在导致不良资产包价值的升降很难来具体量化。

6.行业特殊性导致的隐形陷阱

不同行业的不良资产还存在极具特色的,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的风险,且有很高的壁垒。例如:能矿行业,极易受市场及政策影响,采矿许可证的续期条件是否满足都将严重影响资产的价值。

7.一债多卖

概念类似于一房多卖,虽然此招很拙劣且容易破解,但也是时有投资人被骗的案例。

对于打算投资入局不良资产领域的各位朋友,我给的建议如下:

1.收购前必须对资产包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

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律师在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会对上面提到可能触碰到的雷区给出专业意见,是投资人用来判断是否收购该不良资产的基础。

2.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投资

不良资产虽具有资产属性,但处置、变现都需要周期,所以投资于不良资产领域的资金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资金回笼周期的预期,入局不良者成为不良,在不良资产领域内也屡见不鲜。

3.推演投资收益比

投资不良资产的资金,或完全自有、或由投资人投资、或由金融机构配资,不管是什么资金,都会有成本。所以在买入时就要推演测算处置所需时间,不良资产收回的时间越长,成本就越高,收回的金额越高,利润才能越高,扣减成本后的利润收益比是否符合投资目标,都是投资前要考虑的。

4.不良资产处置为王

正如我在第一部分讲到的,不良资产的重心在底层资产,只要底层资产有处置价值,才有机会和可能通过其他多种方式化解、经营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投资逻辑也在于是否能处置,所以说不良资产,处置为王。

5.非标的处置方案,标准的处置模式

如同幸福都是相似的,不幸却是各不相同的,对于不良资产也是同理,每一笔不良资产后面就有一种不幸,那么对于该种不幸的处置方案一定是需要量身打造的,正如第二部分的案例分享,处置不良资产一定要有高度的专业能力,针对性的执行处置方案。但是处置模式却又是标准的,无非就是谈判、调解和解、拍卖变卖、破产重组等等。

6.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处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汇执”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对于拟入局投资不良资产的各位朋友的几点建议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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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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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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