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击”被执行人——来看看被执行人是怎么逃避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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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5:46 2867 0 0
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

作者:蒋涛钟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的方式

执行难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如现在网上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等对执行调侃的的现象,这真的是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了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我们有时候依然能在网络上看到那些被执行人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如最近网络爆料的流行艺人“周振南家庭事件”,周震南的父母明明涉及多项被执行案件,是名副其实的老赖,但身为被执行人的子女周振南依然读着贵族学校,带着几十万的手表,过着典型的“富二代”式的生活等一系列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法院执行不到位吗?显然不是,你说一个法院执行不到有可能是执行法官疏忽了,但周震南父母可是有多个执行案件在执行的,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被执行人运用某种方式在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所以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被执行人究竟是运用了什么方式来逃避执行的,从而导致“执行难”的产生。

一、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然后通过虚假买卖把资金合理的转移到案外人账户上,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执行时已无法追回;有的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个别人与一些被执行人相互勾结,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形成本执行人账户上面无余额的假像,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逃避执行。

三、采用资产不入账的方法规避执行。有些被执行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执行时,由于执行部门无法确认该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而导致无法执行。

四、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及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非要等到设备被卖完,财产被处理一空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一空后宣告破产,然后再重打锣鼓另开张。

五、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人间蒸发,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因此“执行难”有多时候是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并不全是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官的疏于执行或者放弃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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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狙击”被执行人——来看看被执行人是怎么逃避执行的?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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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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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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