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不是你想悔就能悔的,不信“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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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5:57 2929 0 0
不管是拍卖规定还是网拍规定,都明确了悔拍者不得参与重新拍卖,此举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及对悔拍者做出一定的惩罚。

作者:袁安骏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拍卖,简单来说将拍品面向特定人群,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大家即使没参与过,应该也在电影里看过或者听说过,整个场面庄严宏大,有的价值或意义特殊的拍品,竞买人争得面红耳赤,剑拔弩张,拍槌落下或鸣锣即视为成交。原则上参与拍卖的竞买人都应当先缴纳保证金,而一些拍卖会可能也不收取保证金,比如名人慈善拍卖会,所以在一般的拍卖中,悔拍者承担的是保证金不予退回或者名誉上的损失。

# 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多了司法二字,就比一般的拍卖增加了权威性和严肃性。自1991年民诉法颁布确立以来,从线下特定场所拍卖击槌成交到全部网上公开拍卖电子竞价,拍卖的程序更加透明公开。因为起拍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所以也引得众多投资人积极参与,寻求获利,但也时常出现悔拍的情况,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权益,也致使债权人不能即时实现债权,同时还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面临这种情形,悔拍者肯定会有所惩罚。

#针对悔拍者

我们先来看针对悔拍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2005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元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缴的,强制执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觉得看法律太累的,可以直接看解读:1、悔拍者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2、重新拍卖保证金不足抵扣差价的,悔拍者要承担补缴责任,拒不补缴的还将面临强制执行;3、不得参与重新竞拍。

关于保证金(起拍价的5%-20%):网拍规定对拍卖规定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传承和延伸。悔拍者的保证金将先用于支付前序拍卖费用的损失,剩余部分弥补差价,还有剩余部分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及其他案件的相关债务,简单来说保证金就是打水漂,送给拍卖所涉的被执行人了。同时为防止恶意悔拍的情形出现,对保证金的处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拍卖规定,抵扣后还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给原买受人,而网拍规定明确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处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前序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法为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关于弥补差价

网拍规定并未对重新拍卖形成的差价进行额外补交的情形作出规定,而拍卖规定明确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因此这类问题不属于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所描述的不一致情形,此时应当继续沿用拍卖规定悔拍者须承担弥补差价的责任的规定。

#关于重新竞拍

不管是拍卖规定还是网拍规定,都明确了悔拍者不得参与重新拍卖,此举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及对悔拍者做出一定的惩罚。但限制的只是悔拍者针对同一标的物的重新拍卖,并不影响其他的拍卖活动。

以上,即是悔拍者的法律后果,大家可千万不要去乱尝试哦。相关新闻和案例非常多,大家闲余之时,可专门搜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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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司法拍卖不是你想悔就能悔的,不信“来试试”

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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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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