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将至,基建投资如何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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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23:07 2603 0 0
基建投资扩容的时代。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随着政策的落地和市场宽松的持续,一轮新的经济周期已经在望。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影子银行业务的生存空间再次被压缩;资金与具体项目的距离越来越近。

由此带来的趋势是明显的——基建投资即将再次下沉;与项目挂钩的投资会越来越多。那么,未来的基建投资会有怎样的趋势呢?

从“看主体”到“看项目”

长期以来,由于基建领域的不市场化,基建投资大多依附于项目实施主体。因此,信用等级较高的AA+融资平台与央企实施的项目成为了市场主流。但从核心逻辑上来说,这些所谓的项目贷款本质上都是信用债,与项目本身并无关联;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这也是为何市场长期关注城投是否存在公开、非公开市场违约信息的核心原因。

但在市场化改革初见成效后,能够建立有效现金流的基建资产是可以脱离主体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强主体的加持,这些项目也能够得到资金的亲睐。这种趋势将随着资产荒的加剧进一步显现,未来项目本身的状况将优先于项目主体的强弱,也将推动基建投资开始下沉。

从“看财政”到“看模式”

由于基建项目与政府的紧密联系,投资人始终关注政府的财政状况。政府的财政状况好,自然保障基建项目不会出现违约。这个逻辑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疫情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即使是财政状况好的地区,如果模式不好、项目现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政府再托底也是有心无力。

在基建市场化的时代,项目的模式、资金来源的安排,是远比当地财政状况更重要的。项目的实施模式与配套安排决定了项目现金流的走向与保障,也决定了项目是否存在可持续性;即使是融资平台的项目,也越来越需要一个合规的操作模式。

另一方面,在财政改革后,财政资金开始进行“切块”等精细化管理,并不能统筹使用;同样,融资平台与财政之间的直接联系也被切断,必须依据合同办事。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的模式是否能够合理分配财政、平台、投资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至关重要,是决定未来基建投资的核心之一。

从“算利润”到“算现金”

在过去基建项目基本保持刚兑的情况下,基建投资计算的通常是全生命周期利润。但随着基建投资的逻辑从强主体转移到了项目本身,以及再融资模式逐渐丰富,计算某一个时期内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就显得非常重要,核心指标也从“算利润”变成了“算现金”。

随着基建再融资市场的逐渐成熟,市场化模式的项目大多可以发行ABS或出售给基建REITs,这使得基建投资市场出现了专业化、阶段化的趋势;不同阶段的投资人均可发挥自己所擅长的,通过运作在项目中获利。

在专业化的市场中,行政级别低、财政收入低的基建项目也能找到对应的投资资金;只要风险与回报匹配,能够实现收益,市场化总会让资金与项目匹配起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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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周期将至,基建投资如何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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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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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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