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去杠杆:从“举债投资”到“以收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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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11:53 2839 0 0
15号文后的城投走势愈发明显,去杠杆、降风险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15号文后的城投走势愈发明显,去杠杆、降风险已是大势所趋。并且,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与地方政府转型的共同作用下,城投们“野蛮生长”已经不具备重现的可能。

对于未来的城投发展,以及城投的融资业务,必须“放弃幻想,面对现实”:

举债投资已成“路径错误”

从城投的传统业务模式来说,一直是“举债-投资”;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的特殊身份,只要实际投资用于政府项目、又或者用于公益性支出,这种行为也一直被监管与市场所认可。这在债务驱动地方发展的那些年司空见惯,也让城投形成了举债投资的思维惯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与举债投资效率的不断递减,如今针对政府投资、财政预算与城投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已经展现了非常鲜明的态度:由于城投本身已经积累了非常大的债务风险,如今城投举债投资已成“路径错误”。下一步城投监管的重点在于降低城投的杠杆率,避免债务风险的触发;以及重新处理好地方财政与城投间的关系,防止市场风险传导至地方财政。

尽管地方政府仍有各种需求与冲动,希望城投去举债、替代地方政府完成任务;但在市场化的制度下、隐性债务的高压下,这既不合法、也不合适,必须转变思路,用合规合法的市场化模式完成地方发展的目标。

遏制城投业务的“空心化”

城投的属性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国资企业的叠加,自2014年以来的监管政策,都强调的是弱化祛除城投的融资平台属性、加强城投的国有企业属性。

这里面不仅牵涉到地方隐性债务的问题,也是城投发展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当城投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存在,虽然政府向平台装进了许多资产,但仍然长期没有实际业务开展,经营性现金流几近于无。这种空心化的平台,本身就是非常脆弱的;既极易积累债务风险,又长期亏损经营,使得风险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监管多次督促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就是为了遏制城投业务的“空心化”、要求城投把业务与资产逐渐做实;通过转型为地方国有企业,来避免城投风险的积累与爆发。也由于这样的目标,堪称史上最严的15号文也对城投无关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网开一面、允许进行融资,开展有利于城投长期经营发展的业务、能够产生经营性效益的业务,将是城投们下一个阶段的首要目标。

城投的未来:“以收定支”

如今监管对于城投的逻辑,概括起来说也非常简单;就是要求城投在降杠杆的大背景下,贯彻“以收定支”的基本思路。

对于部分杠杆率高的城投,主要目标应聚焦偿债与降杠杆,减少新增项目的投资;而对于部分尚有余力的城投,则可以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以市场化运作、企业投资的性质参与到地方政府项目中去。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解决城投的债务与风险,也必然要从“扩充城投的收入”做起,帮助城投把资产做实、业务做实、现金流做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投发展的困境与债务风险。

对城投自己来说,未来的经营模式,就更像企业靠拢,也意味着城投们必须靠自己、自力更生、做好企业了。“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就是未来城投的真实写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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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城投去杠杆:从“举债投资”到“以收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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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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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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