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城投借的钱,可能真的要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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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14:07 7149 0 0
未来几年,是城投真正转型的关键时刻。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在深化预算改革与全面防控债务风险的当下,我们观察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许多城投的新融资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许多城投的净融资额出现了负数。

这意味着许多城投多年来持续借新还旧的现象开始出现松紧与瓦解;那些年借的钱,可能真的要实打实的还债了。

城投去杠杆,正式开启

由于城投们持续多年的借新还旧,以及债务结构与期限错配问题的日趋严重;当前的城投债务已经总体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潜在风险指数也有非常明显的提升。因此,出于对债务风险的管控以及可持续的发展,如今城投们已经进入了去杠杆的周期。

当然,由于涉及城投的融资业务版图非常庞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城投去杠杆也将相对谨慎的进行:

一是通过与金融系统的联合监管,摸清城投们的债务底数,掌握真实负债率,以便进行整体监管;

二是对城投债务实行“总量控制”,要求债务率“只减不增”,实现缓慢温和的杠杆降低;

三是通过监管逐渐清理、杜绝城投举债中的灰色地带、非法融资、隐性融资,实现总体债务率的降低。

因此,城投们的融资收紧只是刚刚开始。或许在阶段性偿债压力大的时候会有适当放松,但总体发展的方向已经明确,去杠杆的铁锤终于落到了城投头上。

借新还旧,正式被打破

当城投进入去杠杆的周期,也意味着城投们持续借新还旧、从来不真正还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当持续的借新还旧正式被打破,未来的城投将如何解决融资问题、又该如何发展呢?

这个问题,可以从城投本身不同的状况来分别看待:

对于债务率已经远超出自身承受能力、长期依靠借新还旧勉强维持存续的平台来说,未来几年需要严守“不新增债务”的底线。在城投转型、隐性债务置换后,通过财政支持与城投运营,逐渐优化债务结构,并降低债务风险;

对于债务率已经较高,但地方还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的城投们来说,未来几年的融资也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整体思路在于“监管资金流入的用途”、促进城投的投资效率、降低表外融资等不可控因素。未来几年是否能够得到资金的支持,依托的是重点工作领域的职能、投入产出资金自平衡的项目;

对于一些资信等级不高、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在完成市场化转型后,能够在公开途径获得的融资反而可能有所增加。随着融资模式的转变与市场的发展,一些发展滞后的、债务率较低的、但有真实投资需求的中小平台,有希望得到市场的支持、进行适度发展。

因此,当前打破的不仅是借新还旧,还是传统意义上对城投的评级框架;依赖地方财政与行政级别来看待城投的逻辑,显然已经走不通了。

真要还钱,钱从哪儿来?

由于城投的净融资情况十分不乐观,不仅公开融资出现了负值,非标融资等领域也出现了各种限制,使得融资渠道出现了明显的收窄。由此,市场十分担心城投债务的问题,认为净融资额的下降可能会引发债务风险;那么,如果这些城投真的要开始还钱了,钱从哪里来呢?

一是隐性债务置换。一部分城投债务已经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平台,会逐渐通过债券置换、财政资金偿还或市场化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实现政府杠杆率与城投债务率的共同降低;

二是地方金融资源流入。近期新的地方银行正在密集组建,央行也开始着手解决地方金融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地方银行可以为地方城投提供阶段性的支撑,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

三是市场化业务的注入,近期城投正在进行新一轮转型,转型后的平台可以进一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PPP业务、特许经营项目等业务,尤其是近期的城市更新、片区开发、乡村振兴等领域,都能够让城投作为领域内的市场化运作平台、以此获得更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量。同时,地方专项债券也为城投们提供了阶段性的资金支撑。

因此,虽然开启了城投去杠杆的进程,但考虑到风险控制等因素,监管力度将结合改革缓慢有序推进。既要维持市场稳定、不能操之过急;又要一以贯之,绝不走城投无序举债的回头老路。

未来几年,是城投真正转型的关键时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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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那些年城投借的钱,可能真的要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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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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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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