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地产,再度走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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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11:04 2758 0 0
从2000年以来,基建与地产相结合的开发模式就一直在积极探索,从早前的一二级联动开发、旧城改造;再到如今的片区开发、城市更新,都是如此。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从2000年以来,基建与地产相结合的开发模式就一直在积极探索,从早前的一二级联动开发、旧城改造;再到如今的片区开发、城市更新,都是如此。

但是,受制于行政法规与融资方面的限制,基建与地产市场的差异始终较大,导致很难实现真正的“联动”、一体化开发。不过,随着原本倾向于行政管理的基建市场开始市场化,地产逐渐回归本源、脱离金融化,两者开始再次融合、显现出殊途同归之势:

打通行业壁垒,连接市场供需

在过去二十年高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土地与地产的周期对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成为了地方财政与金融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在庞大的居住需求爆发、周期性变化时,既影响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对基础设施投资与资金回收、财政收入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又使得房地产市场面临大幅度的波动、阶段性的需求旺盛及“去库存”。

这个问题中,虽有一部分是不可避免的,但地方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土地整理的投资,与地产市场需求存在相对脱节,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且可以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当下,高速城镇化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地方政府对于基础设施与土地整理的投资,应当进一步与地产市场的需求进行挂钩;通过将两个行业一体化、打通行业间的壁垒,来解决这个长期以来威胁地方财政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键问题。

因此,未来我们将看到基建与地产再度走向一体化,让基础设施与土地整理方面的投入直接与地产需求进行挂钩;既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投资效率、避免地方城投的债务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缓解房地产供需间的压力,实现“房住不炒”的调控要求。

在此之前,高层已经提出“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即未来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整理投资,都必须与人口流动、人口的需求进行挂钩;这也意味着在土地与房产方面的“需求侧管理”,将是大势所趋。通过更具体、更可量化的需求指标,来调节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这也将使得地产周期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将迎来很大的变化与转变。

地方政府减负,健全城投机制

自全面深化改革以来,调节地方政府的运作模式,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向。尤其是目前提出要降低政府杠杆率、解决地方隐性债务风险,进一步减轻地方政府的直接投资比重、健全企业投资的机制,就成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的基础设施、土地整理、公共服务建设与运营,都在大力推行以企业为载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再由财政预算直接投资,以此来解决财政收入增长与基础设施投资期限错配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将一部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工作”交由市场化的企业机制来运作,既提高了投资效率,也减轻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构建“更可持续的地方财政”。

在这一背景下,城投运作必然将进一步向市场靠拢、与地方财政脱钩;通过投资收益来偿还项目本息、获得投资收益,而非依赖地方财政的补助。这也意味着地方城投将在地方城镇化、房地产开发中承担更重要的职能;进一步将基础设施投资与土地、地产开发进行合并。既是完成收益的闭环管理,也是通过这种模式来实现城投的市场化转型、更多的分享地方发展红利,实现城投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横向补偿,构建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高层提出的宏大目标与要求,虽非短期可实现,但也能看出未来制度与理念上的转变。这对基础设施与地产行业而言,同样有非常大的影响;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基础设施与地产市场中,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源横向补偿”。

何谓资源横向补偿?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领域中,就是将公益性项目与市场化项目进行挂钩,通过市场化项目的收益来弥补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实现政府再分配的功能与促进社会公平性的目标。

如目前的城市更新项目,就常常存在将部分土地开发的收益去弥补老旧小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租赁型保障房的收益不足;以及片区开发项目中,通过优质土地的开发来弥补产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

这也将促使基建与地产行业深入融合、一体化、市场化,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也将进一步靠拢。一方面是地产企业的去杠杆、去金融化、轻资产化,另一方面是基建企业的新一轮行业整合、与地方城投的深度合作、强化全流程的投融资能力,两个行业都将发生深层次的变化。

在此之后,我们将看到基建与地产行业,再度走向一体化。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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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建与地产,再度走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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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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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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