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实务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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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15:48 6912 0 0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概念、适用情形、涉及主体、程序以及实务问题等角度对公司自行清算进行梳理分析。

作者:杜娟童颖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两大类型,在解散清算项下,基于公司组织清算的主动与否,又将解散清算划分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的规定较为细化,但对自行清算的规定较为笼统,实操中往往存在适用、参照等方面的困境。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概念、适用情形、涉及主体、程序以及实务问题等角度对公司自行清算进行梳理分析。

01概  念

我国立法尚未对“自行清算”概念进行定义。自行清算,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结合《民法典》《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自行清算是指: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在法定期限内有序的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办理注销登记等,使被清算主体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的一种法律行为。

02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应自行清算:

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④ 人民法院下发生效判决,判令公司解散。

03涉及主体

① 清算法人

系被清算的企业法人,指在清算期间仅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即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② 清算义务人

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公司法(草案)》统一修改为“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如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其法律后果为:

1.赔偿责任,即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清算法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即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三方启动救济程序,其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③ 清算组

亦称清算委员会,是指在清算中专门从事清算活动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其股东组成。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法定程序

结合《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等规定,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程序具体如下:

① 成立清算组并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未成立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草案)》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增加公示程序,即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② 清算组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1.清算组携带公司股东会同意解散企业、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等法定文件材料,刻制清算组印章;

2.清算组携带公司股东会同意解散企业、清算组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

③ 制定清算计划

清算组或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行清算流程,对清算具体事项制定清算计划,进行统筹规划安排。

④ 通知债权人并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企业名称、住所;

2.清算原因;

3.清算开始日期;

4.申报债权的期限;

5.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

6.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⑤ 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依法接管公司,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其他事务,行使清算组职权。

⑥ 摸底公司

清理公司财产、厘清债权债务是公司自行清算最基础性的工作,清算组可以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状况、职工劳动关系情况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⑦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债权申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⑧ 进行债权登记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有权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⑨ 行使其他职权

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应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职工问题等。

通过债权债务核查工作,如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则需进行追收。

⑩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此时,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⑪ 制定清算方案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会确认。股东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章程对该事项的表决权有规定的依照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

⑫ 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5. 分配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均为认缴时,按认缴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⑬制作清算报告并提交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作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一并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公司清算程序终结。

清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发布注销公告。

⑭ 办理注销相关事宜

注销分为简易注销程序与一般注销程序。

· 简易注销程序: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例外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草案)》新增条款明确: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般注销程序:

一般注销程序适用于各类企业。适用一般注销程序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30日内,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还需分别注销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而自行清算作为公司清算方式之一,在实务中适用广泛,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大量问题有待思考。本文为并购重组团队就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基础概念、程序等进行的整合梳理,囿于篇幅原因,自行清算过程中所涉实务问题分析将在本文下篇予以详细说明。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并购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实务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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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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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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