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表外融资,还怎么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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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22:18 5507 0 0
表外融资是最近比较火爆的一个金融词汇,不少头部房企纷纷试水表外融资,并且将表外融资作为投融资部门的日常考核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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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融资是最近比较火爆的一个金融词汇,不少头部房企纷纷试水表外融资,并且将表外融资作为投融资部门的日常考核任务。

正文开始前,先讲一下融资,可能在很多人的眼里融资就向金融机构融集资金,到期还本付息的过程,这是大家对融资的刻板印象。这其实也对,但这只是狭义概念上的融资。广义上的融资,泛指企业向外部一切筹集资金的行为。就房地产行业而言,提前收取购房款,总包单位的垫资,合作单位的借款都是属于融资的范畴。

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指的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而又不体现在财务报表当中的融资行为。

表外融资对当下高周转、高负债的房企来说,好处多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使得债务隐形化,大大优化了财务报表,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可度大大提升;

二是使得房企在信用评级时占尽优势,会导致投资者对房企的偿债能力进行高估,增强表内融资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扩大经营成果,表外融资不体现在房企的资产负债表里面,但是经营的成果却体现在了损益表当中,体现出房企的资产收益率相当不错。

2017年某宇宙级房企,在7月的年中业绩公报中宣称,一口气提前偿还了所有的永续债,将综合负债率由113%降低到61%。立即引发了资本市场的积极响应。其中的操作,无非就是把表内融资负债转变为了表外融资负债,而且现在该房企一直热衷推行表外融资。

表外融资的几种形式:


1、通过非并表企业进行融资

房地产发展到现阶段,土拍金额越来越大,很多房企都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注册的合资项目公司融资成为普遍现象。

具体表现我举个栗子:

A房企与B房企合资成立了一个项目D公司,用于合作开发某新项目,由于A房企在股权比例和控制力上没有对项目公司D构成控制权,因此对项目公司没有并表权。但是A与B公司约定D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融资,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分配。

由于D公司属于A房企的非并表企业,因此其融资性负债就不体现在A房企的财务报表中,但是实际上A房企对相应的债务还是负有偿还的义务。

图片

2、租赁

这是最传统的表外融资的方式。租赁又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一般来讲只有经营性租赁才被视为是合法合规的表外融资方式。但是只有融资租赁对房企来讲才是最切合实际融资需求的。

所以很多有物业出租的房企拼命地想把融资租赁在合同中变现为经营性租赁行为,从而表现为表外融资。

3、明股实债

具体操作方式表现为,投资者首先对相关的资管计划进行认购,如集合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

资管计划对房企下属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与投资者约定了固定的投资回报或者优先分红权利。

房企对该项融资计划进行了担保(没有股权抵押或质押的保证担保不体现在表内),最终由房企或者是项目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具体的交易架构如下:

图片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6月份银保监会23号文的发布,明股实债目前在地产融资端可操作的空间基本不大了,未来做真正的股权投资才能行得通。这个问题我往期文章专门讲过了,附链接:

4、关联方借款融资:

有的房企采用向关联方或者上下游合作伙伴借款的方式,用经营性负债代替金融负债。这个概念听起来有点云里雾里,我举两个栗子大家就知道了。

比如从去年开始流行的各大房企的商票,还有要求总包单位垫资到主体建筑封顶的某房企的“骚操作”,都是属于广义的关联方借款行为。

这部分负债通常表现为“长期应付款”,但房企确实要在这类行为当中承担一定的融资成本。

5、ABS融资

ABS融资将原始资产权益人将一些流动性较差或者较难变现的资产,通过资产支持计划变为现金。地产类的ABS因为种类的不同,可以实现部分或者全部地出表,有的项目主体因为本身就不在表内,不构成房企的有息负债。

主要类别有供应链ABS、购房尾款ABS、物业费ABS、REITs、CMBS、物业租金ABS融资等七种。

附一张2018部分房企表外融资的表格:

图片

红色部分属于表外融资特征较为明显的房企,当然仅供参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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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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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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