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账款被法院扣划至非约定账户,不影响质权人优先权!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0-11-18 15:42 3105 0 0
在实际履行中,应收账款出质人未通知(出质人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在实际履行中,应收账款出质人未通知(出质人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出质人的)债务人支付的电费未转入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而是基于法院的指令要求将款项转入质押人破产管理人账户,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应收账款债权本身,这并不影响案涉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案情摘要

1.2014年3月7日,兴业银行(质权人)与五峰公司(出质人)签订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一亿四千万元,质押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债务人为辽宁省电力公司,质权为发电设备电费收费权。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质权人处或质权人指定的机构开立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当日,双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

2. 2014年8月5日、2014年12月24日,五峰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700万元、5987.05万。

3. 另查明,五峰公司并未通知辽宁省电力公司将应支付的电费转入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而是经法院裁定扣划至五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账户上。

4.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兴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诉请对案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兴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是否设立,兴业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本案五峰公司将其对辽宁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兴业银行,应收账款的性质为债权,而非动产,依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权利质权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五峰公司的出质应为权利质押。案涉《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签订系兴业银行与五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质押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兴业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权依法设立。

五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该质权为准动产质权、因电费未打入指定账户质押物未交付故质权未设立,与法律规定不符。在实际履行中,五峰公司未通知辽宁省电力公司应收账款已设立质押,辽宁省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未转入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内,应认定五峰公司存在违约,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应收账款专用账户的作用则是使辽宁省电力公司向五峰公司支付的电费特定化,以保证兴业银行的质权将来得以实现,五峰公司未将辽宁省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划入专用账户,并不影响案涉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5014号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 应收账款;

...........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实务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并经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后质权设立。关于质押事宜未通知质押人的债务人,不影响质押的效力。

但,如果因未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对应债务人质押事实,未告知相应债务人限制支付,出现债务人向质押人提前支付、变更支付方式等情形,将会直接导致应收账款灭失。根据《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对于应收账款质权而言,其质物(权利客体)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权依附于应收账款而存在,如果应收账款已经灭失,那么应收账款质权也将不复存在。

本案例,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是被法院扣划至破产管理人账户,最高院认为:“辽宁省电力公司支付的部分电费经法院裁定扣划至五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账户上,兴业银行的质权有条件得以实现。”最终判定质权人对账户内相应数额的账款享有优先权,较为公平。不过,笔者在此提醒应收账款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登记后,要及时通知质押人的债务人告知质押事实并限制支付,确保应收账款不被消灭或附条件消灭,以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的保障作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应收账款质押,账款被法院扣划至非约定账户,不影响质权人优先权!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