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函中的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特定,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担保函》中措辞为“我公司愿意为下属各家子公司在与贵行的业务中提供无条件担保,并愿意积极配合贵行完成各项业务”,但对“业务”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并未进一步具体特定的,该《担保函》并不能具备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书的法律效力,《担保函》的出具主体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