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分行为最高额担保权人但由下属支行提供借款,担保人免责!
保证人与某全国股份制银行市级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在该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市级分行对债务人并未进行直接的贷款发放,而是通过该市级分行的下属支行与债务人另行签订贷款合同并进行贷款发放的,在无证据可证实保证人对此种贷款发放操作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