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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最高院:分行为最高额担保权人但由下属支行提供借款,担保人免责!
保证人与某全国股份制银行市级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在该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市级分行对债务人并未进行直接的贷款发放,而是通过该市级分行的下属支行与债务人另行签订贷款合同并进行贷款发放的,在无证据可证实保证人对此种贷款发放操作知情并认可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1/25
#最高院
#合同法
#最高额担保权人
最高院:担保函中的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特定,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担保函》中措辞为“我公司愿意为下属各家子公司在与贵行的业务中提供无条件担保,并愿意积极配合贵行完成各项业务”,但对“业务”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并未进一步具体特定的,该《担保函》并不能具备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书的法律效力,《担保函》的出具主体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1/11
#融资租赁
#合同法
#担保函
最高院:受托人未尽职履行股权代持义务,判定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但受托人在未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即向该公司转款,并且在转款后也一直未督促目标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也从未参加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毫不知情的,应当认定委托人的投资目的未能实现。在委托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0/03
#股权代持
#合同法
贷款用途改变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10大法律误区
齐精智律师提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齐精智
2018/08/13
#保证责任
#民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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