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

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被否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被否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只要担保人明知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承租人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的,则该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无论是被法院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都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最高院:名义股东配合实际出资人股权质押承诺,自身无担保责任!

最高院:名义股东配合实际出资人股权质押承诺,自身无担保责任!

借款人以其隐名持有的股份本金及分红等收益作为其向债权人借款担保,名义持股人对借款人做法表示同意并授受,尽管名义持股人在借款协议“承诺人”处签字,但该承诺仅意味着名义持股人愿意以其所代持股份配合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并不构成还款保证,债权人要求名义持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银行明知贷款部分用于偿还旧贷,担保人不知情部分免责!

最高院:银行明知贷款部分用于偿还旧贷,担保人不知情部分免责!

借款人将其从银行贷出的款项通过“向其关联公司转账,再由关联公司将款项转回”的空转走账形式,在短时间内将贷款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偿还旧贷,银行对此明知,担保人不知情的,对该部分“借新还旧”款项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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