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被否认,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只要担保人明知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承租人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的,则该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无论是被法院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都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