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借人款项虽被当日转回,但有合理解释,认定借贷存在!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款项转至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在当天该款项又被转回到出借人账户,但出借人主张款项转回行为系偿还担保人所欠旧欠款,且担保企业和借款人人格混同不存在串通骗保情形,结合出借人为上述转账行为付出了高额的手续费用之事实,从合理性角度分析,应视为出借人对出借款项转回行为非“立即还贷”作出了合理说明,应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的,应承担还款责任。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