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伪造公司印章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进而承担担保责任?

伪造公司印章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进而承担担保责任?

实务中,有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直接为其借款提供对外担保并加盖公司公章,该种对外担保行为效力如何?
最高院: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中,扣收手续费认定为“砍头息”!

最高院: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中,扣收手续费认定为“砍头息”!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后双方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产生争议,但出租人并没有相关证据可证明案涉租赁物已特定化的,应当认定案涉租赁物实际上并不存在,案涉租赁合同实际上应属民间借贷合同,对于出租人预先扣除的所谓“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应视为“砍头息”,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作为出借金额。
最高院:出借人款项虽被当日转回,但有合理解释,认定借贷存在!

最高院:出借人款项虽被当日转回,但有合理解释,认定借贷存在!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款项转至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在当天该款项又被转回到出借人账户,但出借人主张款项转回行为系偿还担保人所欠旧欠款,且担保企业和借款人人格混同不存在串通骗保情形,结合出借人为上述转账行为付出了高额的手续费用之事实,从合理性角度分析,应视为出借人对出借款项转回行为非“立即还贷”作出了合理说明,应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借款人不能到期清偿的,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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