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收并购,必须要掌握的高频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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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10:43 2633 1 0
一般是股权收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旨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便于对目标地块进行商业再开发,获取投资收益的一方。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本篇文章纯干货,总结下要想做好收并购,必须要掌握的高频词汇

1、尽职调查

并购时,购买方为全面了解收购标的,防范收购风险,而从法务、财务、工程、市场等多角度做的调查工作

一般聘请第三方作为尽调执行人,收购方出资并审查结果

2、收购方

一般是股权收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旨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便于对目标地块进行商业再开发,获取投资收益的一方

如无特别说明,此处股权收购方即为中国铁建房地产指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也就是我方

3、或有债务

指股权收购时,目标公司中的有些债务可能无法在尽调中查出

但买方和尽调方(卖方有可能隐瞒)也不确定是否存在或存在的数额和形式,称这列债务为或有债务

4、股东权益(净资产)

总资产减去总负债,有可能是正数或负数,通常被用来计算收购对价

5、交割

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和目标公司资产、证照、材料、现场移交的一系列行为

6、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基于股权收购交易的目的,由收购方(甲方)委托第三方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财务、诉讼和纠纷进行审计、评估的截止日

一般标的公司自此日之后至股权交割前,标的公司不再因业务经营发生其他经营业务和重大资金往来

也是卖方对标的公司做出陈述、承诺和保证的重要节点,是约定过渡期双方权利义务、先决条件达、成的起点

7、 过渡期

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该期间是股权收购达成的关键期间,股权并购流程推动的主要时期

收购方和卖方会根据沟通、交流的结果按流程推进相关紧前工作,为股权交割做好充足准备

8、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则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有关的资料数据,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

遵循适用的评估原则、评估范围、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对被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

简言之,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9、意向书(合作备忘录、MOU)

一般是无完全法律效力的,但是可以约束双方谈判、启动尽职调查及未来交易的初步约定

10、框架协议

比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更强,一般都约定了主要的商务条款,交易细节需要通过正式协议完善

一般共管或支付定金,可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是否交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11、 正式协议

尽职调查结束后,买卖双方最终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全部交易条款和流程必须在此文件中清晰体现,签订后,交易成立,可以执行过户或交割等工作

12、股权收购

通过直接或间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达到控制土地等核心资产的目的

13、在建工程转让

直接购买项目公司的土地或在建工程,不涉及股权和债权

14、资产收购的条件

(1)本项目必须已经交齐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

(2)完成投资总额的25%;

(3)原有项目已取得的各项审批、开发手续需进行变更,

手续繁杂;

(4)对于被并购方而言,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教育城建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项,税费比较多,进而可能导致并购价款的增加

15、 股权对价计算公式

股权对价=土地价值(土地原始成本+溢价)+公司流动净资产=净资产+溢价

16、溢价

只能通过项目公司(或投资标的)的净利润来消化的对价款,也称为股权溢价

项目公司净利润-溢价=我司到手净利润

17、并表的条件

合并报表中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作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陌爷地产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做好收并购,必须要掌握的高频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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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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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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