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破产管理人相关履责便利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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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19:35 2706 0 0
近来,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频频出台相关文件,给予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多项便利政策,旨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以助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破产圆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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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相关履责便利政策梳理

近来,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频频出台相关文件,给予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多项便利政策,旨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以助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经过梳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案件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法发〔2020〕14号)

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

2.北京高院《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05号)

【集约查询】破产法官应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便利管理人代表企业与相关法院进行及时高效沟通。

【管理人查询】管理人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现场查阅未结或者已结但未归档案件卷宗材料的,管理人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联系法官窗口或拨打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热线进行预约。法官应在收到派发工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管理人阅卷。此外,管理人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查阅已归档案件电子档案。法院档案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

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执行案件进展信息,管理人书面申请核实未结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保管理人有效行使查询权。

二、财产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法发〔2020〕14号)

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2.江苏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

【财产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工作。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开具。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无产可破案件,执行部门在破产申请裁定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已进行调查的,管理人可以不再调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发生变动的除外。

3.北京高院《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05号)

【司法统一查询】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确保管理人能够及时掌握企业财产状况,顺利接管企业。

三、银行账户查询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2020.4.7)

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

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2.上海高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2020年4月)

【管理人查询】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免收手续费。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发出的对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调查令,向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

四、证券账户查询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

破产管理人准备《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可就近前往债务人的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也可以直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债务人注册成为网络用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网络用户权限后,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

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场内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可查询债务人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信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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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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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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