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破产衍生诉讼费用相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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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 10:04 4157 0 0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问题。

作者:崔路路

来源:破产圆桌汇(ID:law_artisans)

编者按:因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确认其债权的,管理人能否要求债权人撤诉以降低诉讼费用的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注:指破产案件,而非破产衍生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二、行政法规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三、司法解释

破产案件(注:破产案件而非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注:未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四、地方法院的规范

【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或者是否具有优先权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诉讼费的缓交】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提起诉讼,管理人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应予准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四十二条

【异议债权确认之诉】异议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有异议部分的数额根据财产案件受理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按照争议所涉及债权的金额计算受理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问题。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研究补充完善。在新的标准颁布前,可以参照目前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比如,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用可按照财产案件的交纳标准计收。因为,虽然该诉讼是针对债权的确认之诉,但其本质是关于该债权是否应予清偿的财产性争议,不属于非财产类案件。而且,案件受理费也具有调节诉讼的作用,增加诉讼成本能够减少滥诉。

宋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摘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确认其债权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其撤诉,以降低诉讼费用的承担。如债权人拒不撤诉,由此产生的超过撤诉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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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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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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