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娟童颖
上周并购重组专栏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概念、适用情形、涉及主体以及清算程序进行初步介绍;本期专栏将结合实务,就已注销公司遗留或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债权人能否向原股东主张债权?
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该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一:未清算或未及时清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结论: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符合清算条件而不清算,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若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情形二:公司股东清算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结论:清算过程中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包括直接的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针对的是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未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清算组的全体成员构成对债权人共同侵权,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股东过错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簿丢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结论:作为公司股东,应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在清算时移交清算。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四: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结论:此行为或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他情形:
公司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的,基于注销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由全体投资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据此,债务人在公司注销后亦可依据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主张全体投资人清偿债务。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后发现有未经清算的遗漏债权,原股东能否向债务人主张?
上述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规定,均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此外,司法裁判中,基于权利义务承继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考虑,对该问题亦给予肯定答复,具体案例如下:
参考案例:
①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华冶集团诉请偿还案涉工程欠款的主体资格……从程序权利角度即辽宁华冶公司被注销后,华冶集团(100%控股股东)能否提起诉讼主张华冶辽宁公司的债权。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规定,认为辽宁华冶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故不能以股东(华冶集团)为当事人。
首先,辽宁华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华冶公司对华冶集团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
其次,上述立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公司(被注销之后)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辽宁华冶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辽宁华冶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②王玉峰与丁彦星、陈秀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广州市中院,(2017)粤01民终3985号】
裁判观点:
*公司清算组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时明确表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该表示仅是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必须对工商登记机关履行的承诺,其效力不及于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
*基于权利义务承继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遗漏债权属于公司剩余财产。公司全体股东基于民法权利义务承继原则成为遗漏债权的权利继受主体,虽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原股东仍有权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主张已注销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虽注销,但在该条款规定情形下,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而本案情形正是相反,根据对等原则,在现有法律对该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最相近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反向解释后可知,公司已经申请注销登记后若发现清算过程中未处理的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应享有追偿权并有权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问题三: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自行清算注销公司,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就上述问题,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尚无明确规定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中明确答复: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903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汇豪天下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3期
实务建议:
综合两期专栏分析,自行清算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为前提,且不发生免除公司债务效果。故此,实务操作中律师具体建议如下:
1.于公司股东而言:
*如拟停止经营注销公司,在公司资产能足够清偿债务情况下,建议严格按照自行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并按一般注销程序办理公司注销,避免瑕疵清算或未清算而导致的股东责任;如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明显资不抵债,则转破产程序,依法破产清算,届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责任即可免除。
*公司清算注销后,如发现存在遗漏债权,可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主张清偿,但能否获得该部分权益,需以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为前提。
2.于未获清偿的债权人而言: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不免除债务清偿责任,据此,未获清偿债权人可关注债务人股东,在发现其新获公司权益后,可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所获得权益范围内予以清偿。
*需注意的是以上所述注销为一般注销,若债务人公司进行简易注销,未获清偿债权人均可以其简易注销所提供的《承诺书》为依据主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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