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之合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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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2:57 9496 0 0
上市公司收购的常见方式主要有协议安排、协议转让、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要约收购、认购新股等方式。

作者:公司财税业务部

基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上市公司收购的常见方式主要有协议安排、协议转让、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要约收购、认购新股等方式。其中,协议转让鉴于其一次性交易规模的可观性,即转让方不受制于减持规范项下转让额度上限(每90天减持不得超过3%,竞价不得超过1%,大宗不得超过2%)的束缚,在控制权相关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就交易流程而言,协议转让区别于其他收购方式的重要特点,是需事先取得交易所的合规确认,而这也是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的必要前提。本文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为例,就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合规确认办理条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规确认之受理门槛

合规确认的受理门槛,可总结为一个基础条件及三个例外情形:

·基础条件:要求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

·例外情形:

1、同一控制下转让不受限于最低门槛;

2、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拟将外资战投对外国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比的要求从原10%降低为5%,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根据各交易所发布的《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出质人须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

4、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二、合规确认之前提条件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变更转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等任一情形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七)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八)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基于上述办理条件,重点就第(五)款转让价格及第(六)款定价基准日所涉转让协议定价规则,进一步解读如下:

协议转让价格本应为商务洽谈结果,为何需要就转让价格范围予以明确,从交易主体而言,有利于确保上市公司公允性,确保商业市场的客观性;从监管角度而言,避免向交易所申报的转让协议所示价格背后,或涉利益输送,未披露信息等其他利益安排,亦是为了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从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角度,其所依据的定价基准日及定价范围又各有不同。

·定价范围(价格下限)

非国有股:关于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在现行规则下,深主板和沪主板折扣度下限为90%,创业板和科创板折扣度下限为80%(在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首支股票发行上市前,创业板折扣度下限为90%),北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折扣度下限为70%。

国有股:国有股无折扣度下限。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定价基准日:

非国有股:以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若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实质性变更,如变更转让/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则以补充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

国有股:根据以提示性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合规确认之实质审查材料清单

(一)协议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

(二)标的股份基本信息;

(三)转让协议;

(四)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五)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六)需提供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

·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原件。

·属于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情况说明原件。

·涉及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回购或分发股份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

(七)需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

·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单一受让比例低于5%的,需提供证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任意一方绘制的双方股权关系树状图。

(八)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涉);

(九)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如涉);

(十)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文件(如涉);

(十一)涉及限售股转让的文件(如涉);

(十二)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如涉);

(十三)涉及司法标记的材料(如涉)。

详细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可登陆各交易所官网下载《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查看,在此不做详解。

四、合规确认所处协议转让中的具体环节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流程大致分为四大环节。其中,合规确认是转让双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必要前提条件且其效力受6个月期限限制,具体如下:

(一)转让双方达成交易,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通常情况下,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双方股东之间的交易,只需要双方履行自身内部审批程序即可,而不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若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时,现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前,需先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流程进行修改,即亦仅需履行有关内部程序即可。

(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取得交易所合规确认:

转让双方根据拟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类型,按照交易所相关办理指南所列材料清单,向交易所法律部提交相应办理材料。办理材料完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四)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

协议转让确认意见自交易所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故转让双方应在上述有效期内到相应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逾期未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五、案例:转让上市公司禁售股的协议效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办理条件中明确规定,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关于股份禁售期的规定亦体现于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股份禁售期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形,该情形下的协议效力究竟如何呢?根据实务案例,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股份禁售期内签订且履行,(二)股份禁售期内签订但约定禁售期满后再履行。具体如下:

(一)股份禁售期内签订且履行:存在无效之风险

案例:王继青与刘瑞军其他合同纠纷【案号:(2020)沪74民终474号】

实务观点:该种情形下之所以存在协议无效的风险,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不同法官对前述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同观点,二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在社会公益性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方面存在区别,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时无效风险加大。

(二)股份禁售期内签订但约定禁售期满后再履行:多认为有效

案例: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案例(总第127期)】

裁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鉴于篇幅限制,本文暂述于此。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所涉信息披露、全面要约义务触发及豁免申请、交割后收购方的后续限售期要求等内容,本专栏将在此后的文章中,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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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之合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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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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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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