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天萃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按 语
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阿里巴巴拍卖事业部高级业务专家姜天萃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为基础的中国个人破产制度
一、个人破产是公民的一种法律权利
个人破产制度使债务人可以被免除(巨额)债务,在一定期限过后恢复信用,开始新的生活,以至于个人破产制度被社会误解和曲解,被认为是一种不当利益。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对公民而言是对创业、金融和事故风险的对抗方式。经过个人破产而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公民而言是一种法律权利。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创新,自然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远大于计划经济时代。当自然人更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成为企业法人或者各类经济体的经营者、经济行为中的担保者。这些活动带给自然人的经济风险已远非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可比,而与承担同样的风险的公司相比,自然人却无与公司相当的有限责任制度来化解和平衡风险。其只能通过个人破产退出市场,通过一个合理的偿还计划或者免除债务的方式使其可以重新开始。个人破产制度对创业公民而言就是对创业、金融和事故风险的对抗方式,经过个人破产而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公民而言就是一种权利。
徐阳光教授和武诗敏博士的最新译作《美国破产法精要》第33页谈到:“一个多世纪以来,我们的法律都赋予了这些人一个全新开始(fresh start)(的权利),在我国,这种重振权需要在个人破产立法中予以确立。
二、确立允许个人破产为原则,查明滥用后不确认破产免责为例外的个人破产立法原则。
今天,破产法学界精英聚焦在一起讨论个人破产的“建章立制”,利用这个宝贵机会,我想请大家从公民法律权利的角度来思考个人破产立法的架构问题。
当从权利的角度,而不仅仅是制度的层面来认识个人破产,则应当确立允许个人破产为原则,在查明滥用后确认不破产免责为例外的立法原则。即当一个公民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个人破产情形的时候,经征信数据判断该公民为诚实的人后,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公民是否滥用破产程序逃债进行审查。如无债权人申请或者排除了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就允许公民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公民个人向管理人移交豁免财产以外的财产,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获得债务豁免。类似规则可以在徐阳光教授新著《英国个人破产法》的“自然免责制度”找到踪迹。
三、“债务人是否诚实”是一个事实判断
长时间以来,在个人破产制度上讨论最多和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确认一个人是否诚实,以避免个人破产程序被恶意讨债者滥用的问题。所以,“谁是诚实的债务人”这个问题就出现在我们面前。法官日常处理的案件大多是法律判断,甚至是价值判断。但在“谁是诚实的债务人”的问题上,这并不是一个法律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不需要立一个法,做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推理,而可以在债务人日常行为的诚信数据和积累找到结论。这些行为数据包括央行的征信数据、民间的百行数据、电信部门的手机欠费数据(江西电信最近宣布将恶意手机欠费信息向报送征信中心)、交警的交通事故数据等。如果各方面的数据表明,债务人具有良好的履约习惯,就可以得出是一个诚实的人的结论,从而得出准许破产的结论。
“谁是诚实的债务人”是一个事实判断就说明:个人破产立不需要设置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尤其是类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比较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和浙江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我认为浙江的个人债务清理更务实,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程序成本过高、个人债务人存留资产过小、管理人报酬无法保障等问题。
这个观点同样在徐阳光教授和武诗敏博士的最新译作《美国破产法精要》中得到了印证。该书第33页就谈到:“每个有超过100万的个人提交破产申请。这些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耗时短并且不复杂。债务人从不出庭,也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四、债务人信用的定价问题
刚刚谈了诚实的定性问题,接下来谈信用的定量问题。当一个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他是否可以选择我先偿还一部分,然后对我的信用按我清偿的部分占全部债务的比例进行定量。即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对自己的信用进行打折。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时候,就可以提高自己信用的折扣,甚至恢复自己的信用。这是债务人仍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定量。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拍卖的方式,由市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定价,以解决债务人偿债能力的量化问题。
最近我们上拍了几单个人信用债权,对个人的债权进行挂拍。拍卖规则是一拍不降价,即起拍价是100%的债权额加上利息,这一拍就是要给债务人一个保留恢复其100%信用的机会。当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意以100%买走的时候,这个债权就会降价出售,直至有人愿意购买这个债权。成交价格即成为债务人信用的量化。我们也正在考虑加入个人信用债权的参考值,使个人债权不会被低卖,使个人债权成为一种增息资产。
五、结语
个人破产法对于健全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为那些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honest but unfortuate debtor)提供了一套完善严格的法规保护自身的权益,在合理豁免债务人的同时补偿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整旗鼓的决心和东山再起的机会,鼓励创业和创新,其设立实际上有利于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DT时代”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数据体系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用正日渐成为一种新的财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与其设定一个类似企业破产的复杂的程序(实际上对个人破产来讲,这种程序也是无效的、浪费的),不如将注意力放在个人信用数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对各部门、各企业现有个人信用数据进行打通并如何合理利用,同时划分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边界,以个人信用数据为基础重构中国个人破产制度。
我汇报到这里,谢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