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REITs尽调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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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5:55 3428 0 0
又一重磅文件来了。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昨日(2020.9.23),基金业协会公开了关于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这是继发改委、证监会等后,又一机构出台的有关基建REITs的文件,并且与之前倾向于政策性、申报试点不同的是,中基协发布的《尽调指引》相当详细,有助于投资人与中介服务机构把控项目质量、了解项目风险情况,为提供投资决策依据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尽调指引》中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首次关注基建行业风险

在第十二条【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中,《尽调指引》强调了要关注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以及调查项目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在目前基建项目融资与基建REITs试点情况中,投资人实际上对行业的认知程度不高,大部分停留在看资产大量与关注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情况。这既是因为对行业不了解,也是由于缺乏了解途径,导致市场对行业的认知程度不高,行业内部的分化并不明显。

但在《尽调指引》公布后,基建REITs有望更像“股”靠拢,大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认可程度有望进一步分化,更贴合项目实际盈利与长期运营水平。

二、提示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风险

《尽调指引》的第十四条提出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要求对项目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并进行信息披露。这避免了原始权益人在向基建REITs出让资产后可能对项目造成的远期不利影响,让项目提前采用充分、适当的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投资人权益。

同时,第十四条要求了核查项目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堵上了市场化收入可能因关联交易出现不真实的漏洞,进一步提高了基建REITs未来现金流的可靠性。

三、对财务会计提出了重点核查要求

《尽调指引》的第十五条对项目公司的财务数据提出了高规格的要求,尤其是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构成及比例,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各期重大投资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政府补助的金额和占比等。

以及,重点关注对外借款情况,及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对外借款相关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当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等。这一条对许多基建REITs项目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对申报试点项目的基建REITs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从规范性上来说是件好事。

四、对现金流的分散度提出了具体细则

此前发改委与证监会都提出基建REITs的收益应当来自市场而非政府付费、并且现金流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来降低风险,但如何说明分散性未作说明。《尽调指引》的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要求调查以下情况:

(一)核查项目运营是否满3年并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现金流构成以及历史现金流情况(原则上为最近三年的历史现金流情况,含资产收益、盈利、经营性净现金流情况)、波动情况及波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现金流的独立性、稳定性。

(二)基础设施资产的现金流来源是否具备合理的分散度,是否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且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结合基础设施资产涉及的地区概况、区域经济、行业政策、供需变化等因素,对现金流提供方的集中度风险进行分析。

从这两条来看,如果调查机构的工作能够更扎实具体,那么不同项目的收入分散性、具体质量、远期展望将得到很好的数据支撑,对优质项目的募资将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中西部地区推行的试点项目也可能因此受到一些阻滞。

五、重点关注现金流构成

第二十条【现金流预测情况】、第二十一条【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对基建REITs现金流的重点关注,并且参照上市公司披露主要客户的要求,认为在尽职调查基准日前的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中,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5%,且在该类主体中排名前十的,应当视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这有助于市场更为具体的了解项目收益的来源与主要客户,以及主要客户产生的连锁影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穿透”,了解项目收入与地方财政资金是否存在关联。

因此,这份《尽调指引》是一份非常不错的基建REITs推进工作依据;但是中介机构是否能够按照《尽调指引》规定的工作深度完善工作并进行信息披露,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基建REITs的后续能够按照这个深度来推进,相信潜在的投资风险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收益率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也有望因此得到解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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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建REITs尽调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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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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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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