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总体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活动。私募基金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一)私募股权基金名称要求
1、禁止性行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和名列前茅、最强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三是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4、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二)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在具体要求上,一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就存续的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二是2019年年末中基协产品备案新规发布后,在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板块进行了更新,主要集中在基本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者信息等页签下。三是系统还更新了备案承诺函、新增了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配套备案新规落实。
(三)备案上传及填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其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系统提示,保证所上传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并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保证签章齐全。
(四)禁止投资的范围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五)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按时履行季度、年度或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超过2次,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六)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总体流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报,提供要求的资料,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2条规定,私募基金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反馈。同时第13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集齐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9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底。具体流程节点如下:
(一)选择基金类型
在目前的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中,拟备案的基金必须在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类型中选择一种备案,选择的标准是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不允许基金合同对证券、股权两类投资方位都同时予以约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经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另外,在实务中,有的基金产品拟投资于挂钩证券(股票)资产的场外衍生品(如收益互换类产品),该产品在选择基金备案时,建议备案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广义证券的含义,衍生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证券,此类场外衍生品挂钩的标的资产是证券,相当于基金间接投资了证券,因此,此类产品不能备案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确认管理人信息
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三)填写基本信息
这里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既募集也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又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募集方式可以是管理人直销加第三人代销)。二是只募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募集,并聘请其他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三是只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完全由代销机构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
为落实2019年年末出台的《备案须知》新规,在填写基本信息的环节中,新增了是否通过SPV进行投资的选项。如果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四)填写结构化信息和杠杆信息
结构化私募金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私募基金,不属于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
(五)填写募集信息
填写募集相关的具体信息。
(六)填写合同信息
填写基金合同的具体信息。
(七)填写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需填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相关信息,托管人主要联系人需填报姓名、座机、手机、邮箱等基本信息。契约型基金在在此环节填报时,如果未选择托管,则会弹出系统弹框提示——“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如果“托管”选否,则需要完成填报“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进行说明,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约定了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八)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
在本环节应当注意的是,投资经理/投资决策人应当为在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人员(非合规风控负责人)。
(九)填写投资者信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设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需要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企业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即,非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并填报二级/三级投资人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1条第六款规定,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弹框提示不能提交备案申请。在投资者信息页签,如果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实缴出资(如只有员工跟投的),会被系统弹框提示,要求“首轮募集结束之后再提交备案”。同时,此处的系统红字提示,也已经同步更新了产品备案新规第1条第七款要求,即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十)相关附件的上传
上传材料及关注要点 | |
一 | 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必备材料) |
只有合伙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以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上传的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不是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 |
二 | 备案承诺函(必备材料) |
承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合法合规管理基金。并以基金业协会的最新模板为准 | |
三 | 推介材料/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必备材料) |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 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与基金合同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向投资者者特别说明 | |
四 |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必备材料) |
2019年12月22日,中基协正式发布基金合同指引1-3号,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因此,在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时,要对应具体的合同指引要求,对文件进行制作。 | |
五 | 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必备材料) |
如托管,应上传托管协议,如未安排托管,应上传无托管协议 | |
六 | 投资者明细(必备材料) |
应将投资者信息的相关内容打印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确认后,扫描上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设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需要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企业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即,非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并填报二级/三级投资人信息 | |
七 | 风险揭示书(必备材料) |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风险揭示书可以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模板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相关内容中逐一签名。如投资者较多,可将风险揭示书分成多个压缩包上传至其他相关协议 | |
八 | 募集规模证明和实缴出资证明(必备材料) |
募集规模证明包括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银行流水单不符合要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如果收款账户名称和基金名称不一致的,要将原因上传至“其他问题文件“,并加盖管理人公章,付款账户与投资者信息不一致的,要将原因上传“其他问题文件”,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 |
九 | 风险调查/测评问卷(必备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用于风险识别和风险匹配的调查问卷应上传 | |
十 | 产品结构图(必备材料) |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产品架构图模板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
十一 | 委托管理协议(必备材料) |
委托管理协议是由本基金、GP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委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协议。如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的GP,可以不上传委托管理协议 | |
十二 |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相关证明文件(必备材料) |
有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需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13条的规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应当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应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当募集机构与不同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时,需合并成一份文件上传 如果募集机构不属于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则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 |
十三 | 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必备材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页面截图即可 | |
十四 | 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非必备材料) |
如有其他问题,可以附说明文件上传 | |
十五 | 其他相关协议(非必备材料) |
如果相关文件不是管理人出具的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
三、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
一是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1条14、15款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 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 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是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2019年年末的AMBERS系统更新过程中,增加了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的选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中如选“是”,需在文本框中详细描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相关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四是针对已登记且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基金的备案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底层资产披露要求
目前基金业协会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核查越来越严格,在之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基金业协会明确指出,防止私募基金通过投资架构设计,绕过监管。因此,针对基金产品中存在的多层SPV架构,基金业协会在产品备案审核中,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真实的底层资产,明确基金的真实投向,同时对于多层SPV架构予以限制,不得通过架构设计,使投资者无法知晓基金的真实投向,并要求自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要求投资者对基金的真实性投向予以了解。
除了架构设计上的限制外,为保障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基金业协会针对基金产品的披露有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如基金产品的投资架构,拟投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估值情况,后续如何使用基金投资款,基金如何退出,增信担保措施等问题,再如,在风险揭示书中,要求揭示金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比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架构风险,单一投资风险,底层资产风险,未来存续期限内流动性风险,未托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并要求上传有全体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以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备案时应如实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并提交底层交易协议以供核查。
五、特殊投资产品的特殊说明
(一)投资PPP项目
如果备案基金拟投资PPP项目,应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发改委的PPP项目库的入库项目,并要求上传拟投PPP项目的入库截图。
(二)投资明股实债基金产品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明股实债类的基金产品,基金业协会将会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通过明股实债方式投资公司股权,此种投资方式是否通过SPV变相突破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同时,基金业协会还将要求,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发行此类产品,基金业协会将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甚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列表说明已备案及准备成立的类似私募基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实缴规模,拟投资名称,资金最终用途等。
(三)投资可转债
为落实2021年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可转债是否属于借款尚未明确,但此后,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优化AMBERS系统的方式,增加了有关可转债的全新填报提示,全面回应了可转债投资方式的问题,一是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需要在“投资方式”栏目中选择“可转债”,并且基金管理人还应通过说明函的形式书面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等信息。二是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系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也无期限限制。这一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已有体现;三是 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来,但没有涉及1年期的限制,通常可以超过1年期。不过,如果超过20%的比例,还需要出函说明合理性,是否接受,具有不确定性。四是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还是认定为属于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私募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五是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因为交易中心挂牌的可转债产品多属于债性资产,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这也与近期中央和地方监管部分逐步加强对金交所业务监管的精神一致。这里我们提到的基金规模、对外总投资额基本上统一按照基金实缴金额进行计算。
六、基金产品不能备案的后续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的暂停备案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一是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二是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四是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五是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六是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七是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八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不予备案的后续处理
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附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募集到备案重要流程节点概览
募集到备案的重点流程概览 | |
一 | 确定特定投资者 |
机构/个人调查问卷(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签署方:投资者) 保密承诺函(签署方:管理人)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签署方:管理人) | |
对调查问卷填写的结果予以确认 | |
三 | 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制定方:管理人) | |
建议科学有效的私募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 |
四 | 私募基金推介 |
基金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 | |
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提示私募基金风险 | |
风险揭示书(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 | |
五 | 反洗钱核查 |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管理人应当核对原件、并对每位拟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单独记录 | |
六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资产说明文件或收入说明(出具方:银行或第三方机构) | |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提供的其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印章的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投资履历;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其持有的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有章的证明文件 | |
七 | 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 |
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者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 |
八 | 投资者承诺出资 |
出资认缴承诺书(签署方:投资者) | |
承诺出资金额和具体时间 | |
九 | 签署托管协议(如托管) |
托管协议(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 |
签署无托管确认书(如不托管) | |
无托管确认书或合伙人会议决议(签署方:投资者;管理人) | |
契约型基金必须签署,公司型及合伙企业型可以不托管 | |
十 | 工商设立/变更登记 |
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身份证明等工商局要求提供的文件 | |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 |
十一 | 取得最终版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提供方:工商局) | |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 |
十二 | 设立募集账户,以及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
申请开户的系列文件(签署方:管理人或基金) | |
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或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签署 | |
十三 | 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
监督协议(签署方:管理人) | |
监督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 |
十四 | 投资缴款 |
银行回单(提供方:银行) | |
应当汇入募集账户,切勿直接汇入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 | |
十五 | 投资者冷静期 |
回访记录(提供方:管理人) | |
若当面回访,由被访者签署 | |
十六 | 资金募集完成 |
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提供方: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
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 |
十七 | 制作投资者明细表 |
投资者明细表(签署方:管理人;投资者) | |
需要确认签字盖章 | |
十八 | 签署备案承诺函 |
备案承诺函(签署方:管理人) | |
在基金产品备案平台下载 | |
十九 | 在基金产品备案平台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 |
基金产品备案平台要求上传的文件 | |
二十 | 基金业协会审核 |
反馈邮件(提供方:基金业协会) | |
提出反馈意见或通知备案完成 | |
二十一 | 基金协会备案完成 |
反馈邮件 | |
管理人需启动存续期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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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全方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