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的六个常见认知误区,会对执行回款造成不利影响

泽执 泽执
2023-10-13 12:38 1436 0 0
我们对申请执行人的常见认知误区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以下最具代表性的六点,以供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参考

作者:谢兵、汪红

近几年,我们在与全国范围内众多申请执行人的沟通中,发现了两个规律。

第一个规律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案件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执行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呈现出快速提升的趋势。

第二个规律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办案存在一些普遍的认知误区,并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决策,最终错失了回款的有利时机,遗憾重重。

鉴于此,我们对申请执行人的常见认知误区进行了梳理,总结出以下最具代表性的六点,以供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参考。

一、在不具备谈判条件时,盲目追求和解

申请执行人基于客户关系的稳定性等原因倾向于和解而非强制执行的方式回款,这本无可厚非。

但和解只是回款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申请执行人如想通过和解的方式实现预期的回款金额,就需要被执行人同时具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

相比客观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更具有主观性,申请执行人也更加难以把握。

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凭借双方的合作关系放弃小部分权益,或者经过第三方的协调撮合,或许可以使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从消极变为积极。

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和解谈判,申请执行人往往很难实现预期效果。

我们认为,通过和解实现回款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其他申请执行人有同等条件下谈判成功的先例

我们曾经遇到一个申请执行人,执着于和解回款,并且为此花费不少精力和心思,其被执行人恰好也是我们代理的某一案件的被执行人。

该被执行人在我们对其采取诸多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和解谈判时依旧态度强硬,条件苛刻。可想而知,在未对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和解回款的可能性会有多大。

因此,申请执行人在追求和解回款时,至少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如果其他申请执行人有同等条件下和解回款的先例,那么和解谈判尚可一试。

申请执行人放弃的权益足以使被执行人心动

某个申请执行人告诉我们,他们在与被执行人和解谈判时,对方给出的条件是:利息全部放弃,本金打七折。

当然,该申请执行人没有答应这个条件,和解谈判未能成功。

虽然以上只是个案,但据我们的了解,申请执行人在没有任何谈判筹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给出的履行条件多数使申请执行人难以接受。

申请执行人已掌握谈判的筹码

执行中的和解不同于诉前和诉讼中的和解,到了执行这一阶段,被执行人已经存在了履行不能或消极履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中更加被动。

那么如何在执行和解谈判中获得谈判筹码,变被动为主动呢?

依照我们的经验,只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能够切中其要害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才能真正获得执行和解谈判的主动权。

执行和解固然是一种便捷、温和的回款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评估和解回款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最适合执行和解。

二、认为有财产线索,案件就没有难度

几年前,我们打电话陌拜过一个申请执行人,简单沟通案件后,他们果断地说:“对不起,我们有财产线索,回款没有难度,不需要你们”。

一年后,该申请执行人主动联系我们。通过沟通,我们了解到,他们掌握的财产线索在应用过程中都出现了问题,而这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进一步沟通之后我们发现,他们掌握的财产线索恰好也被我们采用过,并且我们通过这几条财产线索已经帮助别的申请执行人回款,此时这些财产线索已经没有余额可供执行了。

有财产线索,执行就不难。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认知误区。

财产线索是很重要,因为它是执行的敲门砖,但执行之门打开之后,仍会有一系列的难题需要解决,比如执行措施如何选择?财产线索得不到法官认可时如何应对?执行异议如何解决?被执行人、次债务人不配合如何处理?......

以上问题的解决难度都不亚于寻找财产线索。如果掌握了财产线索,却没有解决好后续的执行问题,那么财产线索很有可能被其他申请执行人抢先执行,从而错过最好的回款时机。

三、同时聘请多个律师团队参与执行

一些申请执行人将同一案件委托给多个律所,他们的初衷是发挥各个律师的优势,律师之间分工合作,互相激励、促进,更加高效地实现执行回款。

但结果却常常事与愿违,不但未能提高回款效率,反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诸多矛盾,对办案进程造成阻碍。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同一执行案件的代理方不宜过多,原因如下:

律师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准确度下降

律师在执行办案中需要掌握案件的全部信息,如代理律师较多,每个律师的信息都不全面,需要通过其他律师来补全自己的信息,费时费力不说,在“信息递减规律”的影响下,律师很可能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判断。

频繁更换律师,承办法官体验感不好

执行办案中,律师与承办法官的沟通非常重要。通常,律师需要凭借专业能力获取法官的信任。

如代理律师过多且信息不对称,会给承办法官带来凌乱、不规范的感受,难以建立信任,从而影响执行进程。

分工界限不明确,遇到问题互相推诿

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申请执行人难以对案件进行整体把控并进行合理分工,各个律师之间的地位平等,推诿现象大概率会发生。

我们并不否定律师之间的分工合作,事实上我们在办案中也会经常与其他团队的律师进行合作。

从执行结果来看,由执行团队主导的合作,比申请执行人主导的合作,效率要高得多。

四、寻找律师时,将范围局限在当地

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地律师更熟悉当地法院的办案风格,也更具当地人脉资源,因此更有优势。

这样的思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会极大缩小选择范围,降低寻找到合适的代理律师的几率。

据我们了解,目前并非所有的省份都有专业执行团队,更不用说每个城市了。如果将选择律师的范围局限在当地,很有可能找不到专业的执行律师。

另外,当地律师也并非更适合代理本地的执行案件。比如我们有很多合作律师,正是基于强制执行案件的特点,深感代理当地执行案件有诸多不便,所以将案件推荐给我们代理。

因此我们认为,申请执行人选择代理律师的首要考量因素并非地域,而是执行回款能力。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律师团队是否具备执行回款能力呢?

执行回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指标,它与律师团队的专业知识积累、执行办案经验、人员/时间投入等因素息息相关。

申请执行人可以从执行团队的成立时间、团队人数及人员配置、成功案例、市场口碑、有无当地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分析及各阶段的执行方案、计划投入案件的人员/资源配置等方面来评判律师团队的执行回款能力,并据此选择最合适的执行团队。

五、过于追求低价,低估执行团队的办案成本

律师收费标准和其付出的成本密切相关,很多申请执行人想象中的执行成本和执行团队真实的办案成本差距甚大。

执行团队的成本主要分两块。

运营成本

因为是团队化办案,执行团队需要承担办公租金、办公开支、人员薪资、社保等成本。

办案成本

在全风险代理模式下,每个案件的办案成本均需执行团队自行承担。这些成本自然包含最终未能回款的案件成本。

平均到每一个案件上,执行团队需要承担的办案成本是巨大的。

申请执行人往往只看到执行团队代理单个案件的成本,而忽略了平摊下来每个案件的成本实际上数倍增加。

正是由于对执行办案成本的错误认知,有些申请执行人在选择律师时过分追求低价。

过低收费意味着办案成本会随之降低,那么执行团队投入案件的人力、时间、资源等也会减少,申请执行人回款的效率及概率很可能会得不到保障。

六、认为律师给出的回款周期越短,能力就越强

大多数申请执行人选择律师时都很关注回款周期这个点。

的确,回款周期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现金流周转。

然而,回款周期只能在案件办结之后才能被精确地算出,任何律师在代理阶段给出的回款周期都只能是预估。

即便是预估,估算的前提不同,得出的周期预算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如果假设现有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争议,只考虑法院的办案进度,那么估算出的执行周期就会比较短。

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办案中很少出现,每条线索在推进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面临一些执行障碍,比如最常见的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的处理时间是不太好预估的。

我们曾经有一个案件,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仅处理执行异议就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

如果执行律师将这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估算出来的执行周期可能就会长一些。但这并不代表律师不专业。

通常,专业而靠谱的执行律师不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能回款,但一定会尽力争取快速回款。因为,回款周期越长,律师需要付出的执行成本越高,律师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虽然执行案件的回款周期不能预先确定,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合同期内直观地看到执行律师的办案能力及办案成果,以此来判断签约执行团队的专业水平。

以上总结是基于我们的实际办案经验,以及我们与大量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的发现与思考,因此只代表泽执团队的观点。
希望本文能够为更多的申请执行人解答关于执行办案中的一些常见疑惑,帮助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执行案件,从而作出更加有利于执行回款的决策。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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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申请执行人的六个常见认知误区,会对执行回款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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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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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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