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破产了,执行案件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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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5:38 1915 0 0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是否就只剩下申报债权这一条路了呢?执行案件还有没有被抢救的机会呢?如果有,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还能被抢救,从而实现更高比例的回款呢?

作者:顾大林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是否就只剩下申报债权这一条路了呢?执行案件还有没有被抢救的机会呢?如果有,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还能被抢救,从而实现更高比例的回款呢?

希望我们经办的以下真实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思考和启发。

案件经过

甲法院冻结A公司对B公司债权后,B公司擅自支付款项给A公司

甲法院依申请责令B公司限期追回不能后,裁定B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

乙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甲法院未继续执行B公司

被执行人破产后,我们如何抢救本案?

如上图所示,被执行人A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执行法院已实际停止执行。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即除被执行人A公司之外,本案存在另一被执行人X,X为自然人,执行难度较大;另外,在A公司破产之前,甲法院已裁定B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特殊情况,我们认为,本案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那么,该如何抢救本案呢?

考虑到这个案件涉及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案件比较复杂,在与执行法官沟通前,我们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为法律检索与案例检索,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实际上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问题:

甲法院实际停止执行是否正确?是否应继续执行被执行人X?
依《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0条之规定,甲法院裁定中止对A公司的执行,对此我们并无异议。

但本案尚有另一被执行人X与被依法裁定向申请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B公司。

依《执行规范》第136条第三款“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之规定,本案不应对被执行人X停止执行,故甲法院实际停止执行属于消极执行,申请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460号/(2018)最高法执复87号

由此可见,对于继续执行被执行人X,有明确法律规定,并无争议。但对于能否继续执行B公司,则存有不同意见。

本案能否继续执行B公司?

争议一:B公司是否为本案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B公司并非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当事人,又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严格来讲,B公司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甲法院已经裁定B公司在擅自支付且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成为被依法裁定直接执行的主体,此时B公司已经取得相当于被执行人的地位,对其可以参照被执行人身份采取执行措施。

争议二:继续执行B公司,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解除”之规定?

我们认为,本案执行B公司,是源于其不履行协助冻结A公司债权的义务,虽然继续执行B公司在起因上与执行A公司财产具有关联性,但在甲法院裁定B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后,即转化为执行B公司责任财产,以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用于清偿B公司对A公司所负债务。

所以,此时执行B公司不再是执行A公司财产,当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A公司虽然被受理破产清算,但是B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应当继续执行B公司。

从B公司执行到的款项能否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我们认为,首先,本案从B公司执行到的款项,是以B公司责任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A公司债权的转化,该部分款项不是A公司的财产;

其次,B公司已经擅自向A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A公司该部分债权已经消灭,该款即不可能是A公司的财产。故该部分款项不是A公司的破产财产,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不属于个别清偿。

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的案例检索、法律分析、观点论证等准备工作,我们形成了继续执行X与B公司的观点方案及配套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撑。

经过与甲法院执行法官的反复沟通和交流,甲法院最终决定继续执行X和B公司。

考虑到自然人X的执行难度较大,我们将执行重点放在对B公司的执行上,现甲法院的执行法官已准备好相关执行文书,近期将会出行实施对B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

通过本案,我们尝试了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因擅自支付而被法院裁定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思路,并得到执行法院的认可与实施,在案件面临中止执行的关键时刻挽救了本案的“命运”,相比申报债权,可实现更高的清偿率。

希望本案可以给大家一个启发,即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案件或许还有被挽救的可能。至于如何挽救,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执行思路和方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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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被执行人破产了,执行案件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泽执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所。在国内率先涉足并深耕于疑难复杂终本类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风险评估、无边界合作等多种手段实现债权。交流电话:187529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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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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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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