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大林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是否就只剩下申报债权这一条路了呢?执行案件还有没有被抢救的机会呢?如果有,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还能被抢救,从而实现更高比例的回款呢?
案件经过
被执行人破产后,我们如何抢救本案?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即除被执行人A公司之外,本案存在另一被执行人X,X为自然人,执行难度较大;另外,在A公司破产之前,甲法院已裁定B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特殊情况,我们认为,本案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那么,该如何抢救本案呢?
考虑到这个案件涉及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案件比较复杂,在与执行法官沟通前,我们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为法律检索与案例检索,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实际上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问题:
但本案尚有另一被执行人X与被依法裁定向申请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B公司。
依《执行规范》第136条第三款“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之规定,本案不应对被执行人X停止执行,故甲法院实际停止执行属于消极执行,申请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460号/(2018)最高法执复87号
由此可见,对于继续执行被执行人X,有明确法律规定,并无争议。但对于能否继续执行B公司,则存有不同意见。
本案能否继续执行B公司?
我们认为,B公司并非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当事人,又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严格来讲,B公司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甲法院已经裁定B公司在擅自支付且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成为被依法裁定直接执行的主体,此时B公司已经取得相当于被执行人的地位,对其可以参照被执行人身份采取执行措施。
争议二:继续执行B公司,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解除”之规定?
我们认为,本案执行B公司,是源于其不履行协助冻结A公司债权的义务,虽然继续执行B公司在起因上与执行A公司财产具有关联性,但在甲法院裁定B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后,即转化为执行B公司责任财产,以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用于清偿B公司对A公司所负债务。
所以,此时执行B公司不再是执行A公司财产,当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A公司虽然被受理破产清算,但是B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且无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应当继续执行B公司。
其次,B公司已经擅自向A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A公司该部分债权已经消灭,该款即不可能是A公司的财产。故该部分款项不是A公司的破产财产,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不属于个别清偿。
本案的处理结果
经过与甲法院执行法官的反复沟通和交流,甲法院最终决定继续执行X和B公司。
考虑到自然人X的执行难度较大,我们将执行重点放在对B公司的执行上,现甲法院的执行法官已准备好相关执行文书,近期将会出行实施对B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
希望本案可以给大家一个启发,即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案件或许还有被挽救的可能。至于如何挽救,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执行思路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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