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资本金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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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14:27 3033 0 0
基建项目的资本金都及时足额到位了吗?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从行业特性看,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但在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基建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低,其投资回收期也相对较长。因此,从逻辑上说,基建资产是非常适合证券化、成为长期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也正是因为这样,发改委、证监会开始大力推动国内基建REITs的试点工作,希望通过基建REITs来实现基建投资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基建企业的宏观杠杆率。

但是,从基建REITs试点情况来看,基建REITs的反响不如预期。尽管有试点期间门槛相对较高的限制,但资产持有单位沉默、并不积极响应的态度,实质上透露着另一信息:其实,他们并没有资金真正的沉淀在基建资产里。

形同虚设的资本金率

从发改委的规定来看,早前基础设施投资的资本金率为25%,去年末由国务院调整、下降为20%。从规定上看,一个基建投资项目,最少要具备2亿元的资本金。但从实际情况看,各种基建投资模式下的真正资本金率,都形同虚设。

一是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常常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来解决资本金问题,项目实际控制人真正出资的比例非常低;

二是在地方专项债券项目中,重大项目公开允许债券资金作资本金,普通项目也并不监管资本金到位情况,导致真正的资本金到位非常少;

三是在片区开发项目中,常常存在滚动开发、资金循环的现象,导致多个项目的资金与融资工具相互嵌套,穿透后的实际资本金规模极其有限;

四是在城投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中,所谓的“自筹资金”常常存在抽逃、到位不及时、相互重叠的情况,实际投资规模远低于监管要求。

因此,从当下的情况来看,真正沉淀在基建资产中的资本金规模非常有限;除了政策性银行等相对监管严格的金融工具,实际上基建项目的资本金率形同虚设。

地方政府信用的背书

在国务院的文件中,把监管资本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以及后续监管的权利交给了金融机构。但为何金融机构纷纷把资本金率的规定抛之于脑后、疏于监管?其中真正的原因,还是在于基建投资建设过程中与地方政府信用的挂钩、与地方财政资金产生的联系。也正是在地方政府信用的保障之下,基建资本金率的规定也变得不再那么重要;毕竟,最终有人兜底,又何来风险呢?

因此,在真实资本金率无限降低、影子银行蓬勃发展的那些年,大量资金都流入了基建投资领域,虽然带动了两轮基建大发展,但同样使得地方债务的负担无限加重,造成了今日的场景。

但是,在这样的游戏规则下,一些企业也开始意识到这是一个机会——通过政府信用背书,以非常小的资本金规模撬动大杠杆,通过扩大规模实现提高基建投资的利润。

同时,在经济周期下行、地产监管的政策下,地方政府领域也成了金融机构支持的重点方向。在监管缺位、杠杆率不断升高的情况,许多城投公司同样出现了盲目扩张,以至于出现债务危机。

宏观杠杆率的缩影

在杠杆与债务的层层叠加后,基建资产真实的状况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尤其在真实资本金规模非常低的情况下,基建REITs的推行之路自然是任重。

不过,基建项目资本金的实际情况也是我国宏观杠杆率的一个缩影。在过去两年“去杠杆”的过程中基建投资规模出现了非常快速的下降,今年“稳杠杆”的过程中基建投资增速仍然很低,从侧面印证了基建投资与宏观杠杆率之间的关联。

在未来金融监管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基建领域去杠杆、规范化运作将是发展的核心之一;过去无限宽松的资本金管理也将成为过去式。财政部在上周作出解释,禁止地方专项债券资金用于PPP项目资本金,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

在地方债务风险再次出现时,绝不会容许杠杆嵌套、影子银行的卷土重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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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建资本金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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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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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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