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伟坤:破产信息化手段运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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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1:55 5913 0 0
正因如此,信息化手段则亟需在破产案件全过程加以运用。

作者:严伟坤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破而后立、晓喻新生:破产信息化手段运用的思考

严伟坤 破栗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CEO

近年来,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仅浙江省2019年正式立案的破产案件为2373件,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痛点,诸如办理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案件推进难、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不畅、传统办案方式下线下债权人会议效率低下、案件办理流效率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提升、过程缺少记录,无法精准复盘、纸质材料多、有效管理难等等。正因如此,信息化手段则亟需在破产案件全过程加以运用。

呼唤变革,大势所趋

破产信息化背景与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公布的《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由此也表明,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前瞻性规定,也表明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在如何运用、怎么运用等方面,细节需加以实践才能证明,相关有效性及可推广复制性要辅以大量实践案例。同时基于以下背景与意义:

(一)供给侧改革,企业加速出清

随着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破产市场机制的健全、法治营商环境等政策导向,企业竞争日趋强烈,机遇与危机并存,优胜劣汰已为常态。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出清,推动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对于缺乏经营能力、竞争力的企业,运用破产程序使之退出市场,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特别是在今年疫情肆虐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使得政府及法院充分利用破产程序,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保护性救治,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功能,推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效促进再创业再创新。因此,破产框架需求及专业审判需求前所未有的凸显。

(二)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破产是企业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指标之一,主要是通过评估企业破产时的时间、成本、结果、债务回收率以及破产法律体系质量来衡量一个经济体办理破产的便利度和效果。用足用好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对于提升城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院智慧破产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

(三)开拓破产案件审判新局面

将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运用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嵌入破产案件审判场景,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自动化、智能化、无纸化办公,释放生产要素,助力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序开展。

(四)助力多方利益最大化

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如何让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看破产重整中能否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人参与破产企业的拯救,另一方面还要看破产清算中如何让破产财产保值或溢价变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不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战略投资者,而且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让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各方的合法权益。

先破后立,谋求改变

破产信息化现状与实践

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递增的频发,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因此,不同管理人之间的协作办案以及管理人与第三方外部主体的协作办案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传统方式下, 无论是合作或者是协作,采取的方式都很原始,导致合作和协作效率低下,沟通成本高,案件管理混乱,职责分配不清等问题都是显著痛点。

(一)传统方式消耗管理人的时间精力

区别于普通司法案件,管理人在具体办案时需要面对少则十几个,多则几百成千上万个债权人。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采用传统方式和债权人进行沟通,会极大的消耗和浪费管理人的时间和精力,并以及由此产生的较高的沟通成本。

(二)沟通不畅引起质疑纠纷

破产程序本身事关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因此在整个破产程序过程中,债权人都会不定期的与管理人进行联系,沟通询问破产程序的案件进度和其他与债权实现相关的情况。但因为破产案件本身周期较长,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进度都没有重大更新,所以管理人常常会接到来自债权人的质疑与不满,甚至因此产生纠纷。

(三)线下流程效率低下

由于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人数较多,债权人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债权人对于债权申报都感到十分困扰。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时候,需要多次反复与管理人团队进行沟通交流,询问有关债权填写的信息和细节确认,而且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也经常会出现缺失和遗漏等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管理人仅在债权申报通知以及审核的过程工作上,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精力去应对,而其中大多数时间和精力用在了一般性事务和低效的反复沟通中。

(四)人员到场参会难度大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案件的核心和必经程序,对于整个破产案件办理都十分重要。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会议重要事项的表决必须符合法定标准(申报的债权人数量到会过半和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申报的无担保债权总额的过半。相对于之前的线下会议,存在多种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准时到场参加,如地域问题、交通问题等其他诸多因素。

(五)传统流程繁杂推进缓慢

对于管理人团队,每次开会前,都需要设置专门的人员来对接参会债权人的签到统计和现场表决统计。如果参会人数过多,传统的统计手段就会因效率低下、数据统计准确度不高等原因导致会议延缓召开、会议表决统计用时久等情况,从而影响整个会议进程。

(六)纸质材料储存管理不便

传统破产管理人的案件管理,因为案件办理周期长,案件参与主体众多, 经常面临难以推进,案件监控不方便,不能及时预测发现案件逾期风险的问题;同时,案件办理流程不规范,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提升;办案过程缺少记录,无法逬行精准的案件复盘;纸质档案堆积如山,难以进行有效存储和管理利用。

(七)卷宗遗失遗漏

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案件,因流程多,事项杂,周期长,导致破产案件的卷宗数量也比普通案件多很多,同时资料易丢失、或者长期翻阅而毁损等风险较大。

化繁为简,破旧立新

破产信息化手段解决行业痛点

针对传统破产案件办理模式及痛点,在互联网+背景下,行业寻求一个破产案件管理平台,以不同功能模块优化办案流程、赋能智慧办案,通过集成化线上办案平台实现智能办案。

1.债权申报与审核

破产案件线上一体化平台,应该满足管理人通过平台新增案件,增加案件债权人的需要。平台应该拥有专门的债权人端口,债权人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后,即可根据债权申报流程指导,进行线上申报债权,实现证据材料上传留存,以提升债权申报效率。

债权人申报完成后,管理人或可通过平台管理人端口,对债权进行线上审核,自动同步审核结果,降低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沟通成本。

2.线上会议管理

平台应专门设置会议模块,满足线上债权人会议需求。管理人在新增线上会议时,可选择参会对象,包含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出资人会议、管理人工作会议、债务人沟通会议等。参会对象直接使用平台账号线上参会,进行会议签到和投票,以达到降低参会成本,提高参会效率的目的。

针对会议管理,系统包含数据统计功能,为管理人设置实时查看会议签到数据、签到率、投票统计数据、投票通过率等功能,大幅节约统计时间。

3.公告管理

平台应支持管理人向不特定人员公告、面向特定人员凭密码公告、管理人内部公告等。满足指定时间发布,增加再编辑修改功能等需求。

4.协同管理

目前在中国,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清算公司等几种主体类型社会中介机构构成。而破产案件中涉及主体众多,因此,管理人在日常办案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审计评估、工商、税务等其他第三方机构和行政机关。

为此,平台应实现破产管理人团队、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的多种主体远程协作管理,比如进行跨团队、跨地域的远程案件的办理与协作,债权人会议管理、债权人在线会议等功能。帮助管理人团队统一管理团队成员,跟进业务和案件生成项目流程,精准分配任务轻松实现管理人团队律所可视化分析;

5.日志管理

帮助管理人团队成员实现日志管理,每一个团队成员都能看每一天每一步的工作安排与总结,实现高效统一的团队管理。

6.案件管理

配备案件管理模块,以此实现实时更新案件进度,查看债权人信息,文书管理,资产管理。

7.资金管理

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专线对接,实现法院对破产案件资金交易的实时监控与信息公开。实时掌握破产案件资金开户、流转情况,实现监管配合。

除此之外,破产案件管理平台需以解决当下痛点为出发点,针对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案件推进难等问题,通过以下不同功能模块,完善破产案件处理流程,为管理人带来更加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

1.债权人会议管理:线上通知债权人,智能签到,参会人数和金额的实时智能统计,提高会议效率和管理效能。

2.案件管理:在线统一管理案件,快速精准分配任务,实时追踪办理进度;帮助使用者提升保障案件推进质量。

3.自动生成案件日志:实现一键追踪、办理过程可追溯;零成本完成纸质案例电子化,帮助团队创建破产知识库。

4.同步对接,在线沟通:可以直接与债权人进行在线交流降低沟通成本,方便实时开展工作提升专业现象,建立信任。

5.无纸化在线申报:管理人可在平台与债权人高效沟通,引导线上进行申报债权,所有文件都可直接在线提交。

6.破产知识库、智能计算器 :常用文书模板下载,破产案件计算器。

7.文件安全存储、卷宗数字化管理: 实现信息自动存储、资料实时更新、案件进度同步、办案质量监管。

携手并肩,共创未来

破产信息化未来展望与呼吁

(一)制定行业标准

今年以来,市场涌现了一批创新的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真正解决了许多法院、管理人在破产案件解决过程中的痛点。在破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制定行业标准也是重中之重,通过制定标准可以来指引破产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甚至引起破产办案程序的重新定位。

(二)适当引入市场化资源

信息技术与破产办案的不断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破产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破产办案流程,进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适当引入市场化资源,可以加快破产信息化建设发展,促使整个破产生态有序运转。

(三)府院联动在破产信息化的展望

目前,还存在府院联动与追责程序尚未有效衔接,数据共享研判机制尚未建全,对管理人监管不力等问题,设立政府破产监管机构,搭建制度化沟通平台,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数据共享研判机制等方面仍需加强建设,在税务、市场监督工商数据、公安、不动产等部门真正实现平台信息一体化,府院联动,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个人破产法、跨境破产在破产信息化的思考

在个人和家庭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个人风险愈加难以预测以及金融危机不时爆发的今天,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改革已经深切地影响到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家庭、企业家和国家。世界各国愈加重视个人债务困境的应对与解决,注重赋予消费者和企业主再生的机会,引导债权人审慎借贷,理性追索债务,鼓励创新和创业,以促进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家为整个经济体带来活力和发展的新动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先生认为,目前的贸易环境充满了不确定性。如何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在贸易环境和政策变动时的破产责任进行分担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刘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建立贸易调整应对机制,帮助企业在贸易环境发生变化时能够生存下去(上海自贸区正在试行);二是构建中国的跨境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大胆创新、精心设计,中国贸促会将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发挥工商界的力量,配合各界完成该项重要工作。

所以未来破产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也可以在个人破产、跨境破产两方面大有可为。

(五)行业呼吁

首先,殷切期盼能在各级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加强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加快其智能化、移动化的发展,鼓励各级法院引入数据化平台,提升其破产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最终促进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构转型、动能转换等,为当地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也希望各级破产管理人能积极参与到这场关于破产界的大变革中来,与我们一起探索破产案件的数字化处理方式,实现各级资源整合、各项工作的化繁为简,最终实现对各个破产案件的个性化处理方案,形成流程化规范操作,从而大幅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度。

而对于破产案件的其他各相关方,包括对债务人、债权人、第三方机构等,这是协同办公的有力尝试,在充分保护各项权利的同时,能最大程度的确保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全面性。在此我们呼吁共同为破产行业信息化尽自己最大力量,为产业数字化赋能,为共同打造行业标准而不懈努力。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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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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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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