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设置决定城市更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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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15:45 4751 0 0
为什么有些城市制定城市更新政策这么多年,成功落地的更新项目没几个,长期停滞不少。

来源:我眼中的城市更新

前言

自开启“我眼中的城市更新”以来,不断有一些体制内的朋友私下交流,如何开展城市更新,特别是如何设置城市更新机构。为什么有些城市制定城市更新政策这么多年,成功落地的更新项目没几个,长期停滞不少。下面本人曾在体制内工作的经验和一些不同城市的更新机构设置,结合这段时间以来参加了内地一些城市地方政府的更新政策制定。简单谈一谈,如有不妥,请多包涵。

01内地城市更新是趋势

(一)内地城市人口规模并不少

我们中国属于人口大国,一城市常住普遍都是千万级别人口规模,内地都是百万级人口规模。

根据2014年11月《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我国对原有城市的划分标准做了调整,1000万以上城区人口的为超大城市,500-1000万城区人口的为特大城市。100-500万为大城市,50-100万为中等城市,20-50万为小城市。

目前,超大城市有4个,特大城市有10个。排除这些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剩下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数量为数众多。

(二)绝大多数普通人更适合内地

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全面放宽城区常住300-500万的大城市落户,全面取消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

前几天,易局发布了《2019年全国50城房价收入比名单》,很明显,一些大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已经让很多人6个钱包祖祖辈辈的积蓄都不够用了。大部分都向往一二城市,但是理想美好,现实骨感,经济越发达,房价越高,生活成本越高,压力更大。小城市则人口规模太少,产业基础薄弱,工作创业机遇很少。

同时,近些年,随着一二工业的成本普遍上涨、基础建设的加速和完善,相当数量的制造业产业不断外溢内地城市。

综上,这意味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人而言,内地中等城市会是一个折中的选择,既有产业基础有一定的工作创业机遇,承受的各种压力也会相对小一些,更宜居。随着逆全球化进程的开启,未来更多依赖内需市场,外贸可以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

(三)内地城市数量众多,更新市场潜力巨大

结合《第一财经周刊》为338个中国地级以上城市分级,评出一线城市4个,新一线城市15个,30个二线城市,70个三线城市,90个四线城市和129个五线城市,还有众多地级城市以下的六七八线城市。

(备注:不同的模型不同的评级标准,结果都不同)

(四)内地城市净地开发或招拍挂面临土地紧缺困境

内地用地指标紧缺,受限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国土控制规划紧约束限制及城市化进程过度开发建设使用;农地入市难度很大等等。

(五)内地城市一样需要城市更新

城市化进程40年来,很多城市都存在各种城市建设与管理难题与问题,如建筑质量、土地使用效率低下、公共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不足,缺乏保障房、急需解决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问题、消防安全生产环保卫生问题、产业升级、土地财政收入问题等等。都能或需要城市更新予以解决,城市更新也是未来的趋势。

02设置城市更新机构的必要性

城市更新涉及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城管、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招商工信、环保水务、国资集资、房产登记、住建、文体旅游、交通、教育等等。

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机构,明确权责,从多部门管理向统一化管理,有效整合分散在不同业务部门的职责,减少审批事项,降低推诿扯皮,减少机构重叠,避免政出多门,多重管理,重复审批、职责脱节交叉,提升城市更新管理审批效率,实现主动管理,提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科学规范了政府职能和服务意识。

因此,有必要组建专门的城市更新主管机构,加强顶层设计,统一管理,权责明细对等。

备注:如有必要,城市更新局可以与当地征地拆迁查违部门一起组成一个部门或联署办公。征地拆迁查违在每个城市对当地政府而言,都是难度最大的基层工作,没有之一。借助城市更新,可以解决一些征地拆迁查违问题。

03城市更新机构的职能

01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其他上级关于城市更新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组织协调全市更新、工作请输入文字

02拟订城市更新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请输入文字

03指导和监督下级或派出机构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04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立项、用地报批、规划审查、许可证核发、地价核算、土地合同签订、验收等等相关建设工作管理审批业务

05负责涉及城市更新项目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信访维稳等依法行政工作请输入文字

06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协调、宣传服务、考核等工作

07依法履行城市更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08依法履行城市更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04不同城市的更新机构设置

据我了解,一些城市通常在地方投资平台下设更新办公室,一方面是不属于正式的政府职能机构,另一方面是属于临时机构,更关键的是层级比较低,很难协调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也很难协调政府部门、村集体、业主其他产权权利人及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导致项目长期推不动。

  • 是否成立城市更新管理部门?

  • 成立什么级别的更新管理部门?

  • 是政府组成部门,还是一般机构的内设部门?

  • 还是直属垂直单位?

  • 还是派出机构还是事业机构?

  • 是临时机构还是常设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一律由同级人大常务会任命;直属机构的一把手则由政府发文任免,无需人大通过;派出机构一把手直接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任免,无需经过当地政府通过。

内设机构一般没有独立财政权、人事权,很难独立开展工作;直属机构人员、财权、物力均有上级部门管理,求安求稳现象突出,较难配合地方工作,统筹协调难度较大,接地气不足,未必能契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派出机构则属于双重管理,即辖区政府管理与上级直属部门管理,但是与直属机构问题类似,很难配合当地工作。事业单位多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服务,缺乏行政性。当然以上都是一般情况下,非绝对。

涉及棚改比较多的城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下属更新部门如南宁;内地不少城市的更新部门直接由当地的棚改部门改头换面而来。如海口、西安等地。

涉及城中村更新改造比较多的城市,在自然资源局成立下属更新部门如深圳、佛山、中山、惠州;更新改造项目数量比较多,急需更新改造的城市一般会成立城市更新局,更新项目较少,推动没那么急切的城市一般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自然资源局下设部门负责管理城市更新事宜。

在更新机构层级上,一般是自然资源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低半级的城市更新局。如自然资源局为处级,城市更新局一般为副处级。

05更新机构设置在住建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有何不同

我在“掘金内地城市更新市场”直播和多篇公众号的文章都不断在强调城市更新的内涵和本质。

城市更新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村集体、小业主及其他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博弈,是各方利益平衡形成统,一战线共同做大蛋糕,再分配的过程。做大蛋糕非常关键,城市更新能否推得动,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能否充分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关键取决于如何做大蛋糕,分配蛋糕。

那么做大蛋糕,主要通过哪些方式做大蛋糕呢?

01优化规划条件
1、规划功能改变,原先工业变商业,原先四类居住变一类居住等等。
2、提高容积率,举例子原先1.0或2.0,提高至5.0与6.0。
3、优化规划建设指标比例。如商住比例,保障房配比配套设施比例面积等等细化规定。

02降低成本

1、地价减免优惠;

2、地价分期延期缴纳;

3、相关税费减免;

4、地方政府协助拆迁等等。


上述职权一般都归各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无论是做大蛋糕还是降低市场主体投入成本都好,基本取决于规土部门。当然有些内地城市住建部门涉及预售、备案价,保障房等职权,但是与规划国土部门职权相比之下,存在巨大的差异。

因此更新机构最好设置在规划国土部门。

06城市更新机构内设部门有哪些

办公室、法制政策、计划管理、规划审查、项目监督、用地管理、建筑设计等。

可根据当地情况少设置一些部门,如计划和规划合并,法制政策、用地管理、建筑设计、办公室等都可沿用或直接借用自然资源已有的部门开展工作,避免工作业务分解过细,业务交叉,人员及组织机构膨胀,不利于内部统筹协调,降低服务效率。

07内地城市更新机构设置的建议

1当地政府组成部门

内地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实际不少,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且当地土政策也多,需要清理一些相冲突的土政策,涉及部门也较为分散,市场主体介入积极性较低,为了推动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更新。建议应成立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常设机构,可在当地自然资源局下设低半级常设机构,人员的编制可抽调,但应固定,避免流动频繁。

当然,最好的是城市更新管理部门业务上由上级垂直部门指导,但属于当地政府组成部门,否则很难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协调,很难在短期内开展相关工作。

2层级及编制问题

层级高,编办层级难以同意,编制员额也难通过。

层级低,很难协调各方利益和各个职能部门关系。

当然务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顺利快速推进更新项目为主。毕竟内地城市的更新市场不同于一二城市这么火爆,需要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手段支持比较多。

3完善决策功能

内地城市部门利益色彩较浓,土政策相冲突也比较多;决策易受领导个人影响,决策处于封闭环境,缺乏公开透明度,较容易忽略利益相关群体的诉求和意见,营商环境一般,是很多外地开发商不敢轻易介入内地城市更新的一大原因。

建议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社会市场研究力量培育与引入,强调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等的辅助决策决策的功能。

更新流程程序公开透明,地价、规划设计、拆迁补偿等尽量公开公正透明等等。

改变营商环境,吸引外地开发商介入本地城市更新市场,提高不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08总结

为什么有的城市更新政策制定了很多年,但是实质落地的更新项目没有几个,甚至长期停滞?

一方面是更新的顶层设计和更新政策不合理,理论性太强,照抄硬搬,不接地气,无法满足多方利益的诉求和需要。

另一方面很大原因是政府的更新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管理协调方面重大问题,难以满足更新政策落实的问题。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问题,这里暂且就不提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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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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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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