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过渡期主要风险及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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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15:39 8257 0 0
过渡期条款不会约定?风险很大

作者:陌爷

来源:陌爷地产圈

在股权合作开发中,很多收购方比较重视前期的尽职调查、协议谈判等实质性商务条件和法律风险控制

但往往对于签署完协议后到股权交割间的过渡期重视不足,由此可能对收购方未来接管公司造成重大的障碍或者经济损失

如果股权收购协议已经签署或者审计基准日已经确定,但股权还没有进行交割,这就涉及到股权收购的“过渡期”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操项目经验总结阐述一下几点:

01过渡期的约定

对于过渡期的约定和理解是基于股权收购中常见概念的理解

1、评估基准日:指基于股权收购交易的目的,由收购方委托第三方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财务、诉讼和纠纷进行审 计、评估的截止日

2、交割日:指转让方和收购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购买股权比例成为标的公司相应股权持有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3、过渡期: 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该期间是股权收 购达成的关键期间,股权并购流程推动的主要时期

一般来说小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比较简单,不涉及什么审计评估,从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交割时间往往比较短。

但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境外并购等较为复杂的情况,那么过渡期就会比较长,过渡期间就会受到多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股权价值和公司估值发生变化,导致项目难以推进

对于房地产股权收购项目中,往往遇到两类需要额外关注,对于过渡期的约定:

(1)国有资产转让,由于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进产交所挂牌交易,对于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到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和交割时间较长

(2)政府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以浙江省土地市场为例,招拍挂摘得地块挂牌文件中政府会明确要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在获取土地证之后才能办理

在过渡期较长的股权转让项目中,因协议双方不能立即完成股权交割,受让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在股权转让过渡期内要求出让方履行的一定的义务,以规避过渡期内的风险

02过渡期的主要风险

由于股权转让过渡期间,政策环境、政府审批不可控性、外部环境导致估计变化,转让方主观意愿的变化等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过渡期风险

从大的分类来说,过渡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而我们在实操层面常见的风险主要分为一下几类:

01管理层及员工不配合股权交割的风险

在股权收购中公司的管理层以及员工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对于章、证、照、合同、文件等信息材料的保管部门

协议签署后,一旦相关部门在原股东的指示下或者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出现不配合交割的情形,就会加大后续股权交割的推进难度

02工商变更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风险

对于许多股权转让行为是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效的,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法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或者审批时间过长

03过渡期内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发生变化

过渡期是一个敏感的时期,在此期间转让方和收购方的矛盾往往会加剧突出

一方面,转让方可能会怠于管理,影响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转让方可能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外提供担保或投资,导致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而导致估值前后发生重大偏离

04股权被多次转让的风险

简单来说就是在转让方签完股转协议后,将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

03如何规避过渡期风险

对于过渡期的风险,本质上是转让方和收购方基于本身利益出发产生的矛盾冲突的体现

而从收购方的角度,除了充分的尽职调查,风险充分披露外,在签署完协议后,实操层面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的利益呢,以下几点往往屡试不爽

01设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股权转让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章证照、文件、帐目等必要文件材料、对标或有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予以承担的承诺等

02在过渡期内,受让方参与标的企业经营

为避免过渡期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受让方可安排财务人员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前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中,参与实际经营

03股权价款价款分期支付

为防止转让人怠于配合办理股权交割或防治或有债务在前期未充分披露而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先办理股权交割再付尾款的方式,从而保障受让方方利益

股权受让方应尽可能地促使转让方及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缩短过渡期的期限

04在过渡期内单方解除权条款

为了保证受让方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能够退出交易,尤其是过渡期估值发生重大变化、前端风险未充分披露等,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受让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保障受让方的利益。

05分步受让股权,剩余股权进行质押模式

比如,可以先收购标的公司50%股权的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让方可以继续收购剩余的股权。在收购剩余股权前,要求出让方将剩余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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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权收购中,过渡期主要风险及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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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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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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