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丽:​论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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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11:44 4016 0 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高美丽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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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论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

——以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例为视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高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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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就撤销权与各位进行交流和分享。时间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关于可撤销情形的判定。《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关于可撤销情形采取了完全列举式,但建议管理人在判断可撤销情形时,不仅仅做字面理解。举例来说,对于无偿转让财产情形,除了特别典型的零对价让渡资产交易,还应该关注其他具有无偿性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就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司法判例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未来可以追偿,所以不属于无偿行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义务去提供担保,最后无法实现追偿,也应属于无偿行为;又如,无偿加入他人债务,如没有其他义务或者背景加入他人债务,司法判例中有认定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撤销情形。对于放弃债权的情形,也不能仅仅理解为主债务,放弃担保追索权,司法判例也认定为放弃债权。

综上,虽然《企业破产法》对于可撤销情形做了列举,没有概括性规定。但就所列举的情形,应该从实质角度去理解和判断。

第二,关于撤销权的裁判规则,建议尽量统一。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一个问题,债务是不是仅限于破产企业自身的债务?有的判例认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追索,所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在可撤销范围内。有的判例认为,虽然可以追索,但以自身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权人拥有优先担保债权,属于可撤销情形;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银行债权人根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贷,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有的判例认为,银行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贷,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此时的清偿不能算作清偿未到期债务,管理人不能申请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撤销该清偿行为;有的判例认为债权人提前收贷的系对于未到期债权的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撤销。

目前,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加,破产规则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应该受到重视,因为破产规则有时会对民商事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就撤销权而言,基于破产,法律规定可撤销破产企业的特定交易,则对于相关交易的稳定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而裁判规则的不统一,使得交易主体对于相关交易后果无法进行准确预判,有时也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建议尽量统一裁判规则,维护各方权益。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个案项下的不同,所以需要我们各位一起研究、实践、思考,共同推动破产相关规则的不断完善。

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高美丽:​论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以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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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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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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