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新路径:PPP+国资+上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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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11:28 2925 0 0
PPP的内涵再次出现了变化。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修订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有望近期发布。这意味着沉寂已久的PPP模式有望以新的面貌、形式重新回归我们的视野。

在经历了几年的发展与变化后,PPP的内涵与主要参与者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受制于国内的融资环境和“去杠杆”,越来越的多PPP投资企业投入了国资的怀抱;另一方面是财政部再次约束PPP的政策环境和债务风险,限制融资平台和本级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在这两项变化的综合作用下,如今出现了一种新的路径:国资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然后通过上市公司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下辖地区的PPP项目。这一新模式使得PPP模式的意义再次出现了变化,从政企合作模式延伸成为了地方债务资本化的新型工具。

国资入主:活化融资路径

为何曾经积极参与PPP的民营企业纷纷引入国资做战略投资人?实质原因还是近年来融资市场震荡,导致民营资本的融资困境愈发明显;要想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和资本运作模式,必须引入国有背景的投资人才有可能。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参与PPP投资的企业率先进行“混改”是大势所趋。这既是投资长期项目的融资需求导致的,也是参与政府项目的重要条件,更是维持企业长期平稳运转的必然。在A股市场上,我们已经看到大量企业引入了国资投资人;未来会有更多企业开启这一趋势,形成投资PPP的新型力量。

PPP+上市公司:债务资本化

企业们在摸索中找到了参与PPP的最佳定位,但在如今的大背景下,PPP模式早已不是地方融资建设的模式,也并非是地方投资长期项目的最佳选择;那么如今PPP有什么真正符合迫切需求的意义呢?答案是由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形成地方债务的资本化。

当地方国资入主上市公司平台后,通过上市平台参与PPP项目,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债务格局:PPP项目的未来应付款既不造成地方债务,国资背景的上市平台又可以很便利的利用各自融资工具将债务交给市场;同时增加的的订单还可以带动股价的上升,反而助推了国资持有股权价值的攀升。

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新增基建从单纯的债务真正转变成了投资;并且通过上市平台参与项目合法合规、不形成债务风险,只是将地方的债务压力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PPP模式似乎重新找到了存在的意义,不失为化解地方债务的一条新途径。

上下联动:地方发展新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省级或财力较强的地级市国资才有实力入主上市公司;于是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财力较弱的区县级地区怎么办呢?从实际操作中,我们关注到许多地区在入主上市平台后出现了上下级政府联动开发的模式:

通过上级政府的融资优势,与下辖地区合资设立片区开发公司;然后通过上市平台获得订单,既保障了投资的循环,又实现了债务资本化与股权升值,也让财力较弱的地区获得的更佳的发展机会。

模式本身没有好坏,在大环境的不断变化下,一些曾经没落的模式也可能随时回到我们的视线中来;这和周期的道理是一样的,不同的发展阶段总是有不同的需求和需要。

因此,我们或许可以在财政部发布新的PPP操作指南后重新审视一下这个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模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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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PPP模式新路径:PPP+国资+上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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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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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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