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中羞涩,地方融资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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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16:46 2975 0 0
地方融资工具何其多,背后无一不靠信仰。

作者:理顾菌

来源:理顾者

1992年,时任财政部长的刘仲藜,把国库报表拿给了当时的副总理朱镕基。

副总理只说了一句话——

“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

彼时,尚且还是财税包干,各取各的收入、各管各的支出,地方政府财权滔滔,中央财政捉襟见肘。

2020年,囊中羞涩的换成了地方财政。

轰轰烈烈的基建大潮,数以亿记的民生保障,体制内外的工资支出,还有堆积如山的到期债务……

疫情让地方财力雪上加霜,在巨大的刚性支出面前,原本就因经济下行而下降的财政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为搞经济,为搞项目,地方政府只能融资。

而地方融资工具何其多,背后无一不靠信仰。

01城投债

94年之前,中央财政危机实在严重。

为此,当时的朱镕基副总理带领体改办、财税体系及银行60多人的大队人马,南征北战十七省,“软硬兼施”和地方政府谈拢了实行“分税制”。

效果立竿见影。

然而,国家税收增加、地方税收减少,“分税制”造成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失衡。一言以蔽之,财权向中央政府倾斜,事权向地方政府下放,地方要干活搞建设,资金却少了。

于是,地方融资平台应运而生。

央行与银监会2009年3月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这些融资平台发行的各类债券,即“城投债”。

作为地方融资的中流砥柱,城投公司为地方政府解决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困境,为那些年轰轰烈烈的基建大潮推波助澜,一度风生水起,疯狂扩张。

2008年推出“四万亿”后,政策大力支持城投公司的发展,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2019年,城投债发行数量总计达4098只,存量规模已接近9万亿;2020年,城投债进一步宽松,上半年发行规模2.13万亿,创出历史新高。

在2015年之前,地方融资以城投债为典型代表,是土地财政下的信用创造。

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税收收入缩水,但也把土地收益划给了地方政府。政府出售土地的未来增值,当作资本进行抵押,来换得地方建设的一次性融资。

但近年来,以土地换收入越来越难,城投债也在策马狂奔中使得地方公开债务飙升,再加上政策连连,城投债逐渐成了监管焦点所在。

02信托非标

与城投债如出一辙,非标搭上了“四万亿”+融资平台的快车,在2008年后扶摇直上,一度风光无限。

从银行理财资金中而来,在最初的借道信托中膨胀,又在后来的券商资管、基子公司、保险资管、融资租赁等中壮大。

四万亿刺激落下了“后遗症”,随后经济过热+信贷政策收紧,地方融资平台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在搞建设、拉GDP中资金需求却依旧强烈。

为此,它也成了温养非标的一大沃土。

在最初的那几年,非标业务膨胀,地方融资平台也井喷。在享受非标融资的便利中,地方政府基建资金的缺口,一度得到了极大满足。

依靠地方政府信仰,财政隐形刚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利率不太敏感,这也一步步导致非标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一步步滚大了地方债务。

非标花样多,和监管游走博弈许多年,直到资管新规一纸落下,以信托为首的非标江湖一分为二,硬生生被戴上了最强的“紧箍咒”。

压成本、降融资、限非标,控地产……财政部剑指地方违规举债,一次又一次划下红线,往后的信托等非标都将全面收紧,或许无法再成为地方平台新增债务的主力渠道。

03地方政府债

2014年,43号文给地方融资打开了一扇名为“地方债”的门。在此之前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发行债券权利,依靠的是融资平台。

但43号文之后,斗转星移。

43号文剥离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也即,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换句话说,以后你们融资平台要借钱可以,别记在地方政府账上,地方政府不背锅。

2015年, 64号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出台,它标志着地方政府融资从土地财政、以城投债模式为代表,走向“公募化”债券融资。

与城投债相比,地方政府债更在“掌控”之中,为此,它是被偏爱的。而2020年的特殊,更使得它成“六稳”的先锋军。

截至7月31日,地方政府已发行债券3758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2902亿元、专项债券24684亿元。妥妥的,积极财政的重要“抓手”。

但也正因为政府“掌控”,它所受到的限制也越多。

一是批准限额受限: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纳入政府预算。

二是举债主体受限:从上到下,只能是省或直辖市级政府,地市只能通过省级转贷,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

三是举债程序受限:必须报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四是举债用途受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以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地方政府债背后所依赖的,是绝对的政府信仰,是财政收入。

而在经济下行+财政收入全面减少+债务偿还到期高峰中,短期内它的规模还会上涨,但压力也已经渐显。

04PPP模式

2014年以来,43号文给地方融资开的门,除了“政府债”,还有一扇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落地而生。

所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指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政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向投资者或项目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看起来既有前途又有钱途的PPP,自2014年正式在国内大力推广以来,曾短暂绚烂过,也曾为人诟病过。

最初的它,曾被担心会对城投构成威胁,抢了城投平台的饭碗,但奈何它不争气,最后事与愿违,与中央规范地方融资债务的初衷大相径庭。

其一,一个PPP项目周期短则10年、长可至30年,在如此漫长的周期里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中间会滋生多少灰色空间、又潜藏着多少风险无从得知。

其二,PPP项目流程繁琐,操作难度大,参与方利益相争,多方打架,主管方职责不清,一团乱。

其三,名义上的PPP项目,被剔除在政府债务之外,但PPP项目想要达到收益,往往是政府付费或补贴,或政府提供显性/隐性担保,成本还往往高于政府投资。

兜兜转转,最后还是政府负担。

所谓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只是流于形式。所谓降低地方政府债务,也无济于事。

目前PPP项目正在规范中,过去“全民PPP”的绚烂肯定不复如初,但鉴于其优势,在政府债额度不够的情况下,也不失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05产业基金

还是43号文,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的顶层设计,在那之后,融资平台公司被迫市场化转型。

于是,转换思路,债权融资转向股权融资——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又来了。

它的思路其实很简单,一句话来说,就是“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引入产业”,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入股企业。

它的资金来源,不再是举债募集。

而是由政府出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历年的财政存量资金,或是原有工业、农业、科技等专项发展资金的整合。

早在2002年1月,中国第一只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就已经出现,那是由中关村管委会出资设立的,用来“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中关村科创企业。

根据第三方机构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已设立政府引导基金1729只,目标规模10.75万亿人民币,已到位规模达4.67万亿人民币。

由举债转为投资,地方政府债务难题似乎迎刃而解,不得不说,这一理想很丰满,但现实总是骨感的。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有形的手”与市场化“无形的手”真能殊途同归?二是政府隐形兜底,或是以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或是以一种更隐蔽的行为引进银行理财资金,明股实债。

还是重走老路,还是变相负债。

因此,产业基金也走过一段有些疯狂混乱的日子。

43号文作为顶层设计,开启了地方融资制度的漫漫大改之路,但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而针对地方融资、债务的乱象丛生,在那之后50号文、87号文、23号文……陆续出台。

字短意长,却都是为规范地方融资工具而生、为解地方“囊中羞涩”而生。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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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囊中羞涩,地方融资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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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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