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债券:大整改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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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10:09 2408 0 0
针对地方专项债券的整改工作,已经在路上。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1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针对专项债券,财政部表示:未来将加强专项债券管理,基于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等信息;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的新办法、新举措;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形成市场化、法制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推动地方完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

结合今年财政部的《预算报告》中提出的:“2021年要指导地方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专项债项目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积极防范风险”。我们不难发现,存量规模已超过13万亿的专项债券,已经到了必须进行摸排风险时刻,后续的核查、整改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

项目管理混乱,监管势在必行

针对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收益自平衡专项债券自2019年开始大规模发行,2019年、2020年、2021年的累计发行规模将接近10万亿大关。但由于财政管理主要针对预算与资金管理方向,尚未建立基于投资项目的管理系统,导致专项债项目管理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使得专项债券规模与实际投资数据存在一定出入。

因此,财政部已经与发改委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开始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监管与审核;并借预算深化改革为契机,逐渐建立基于地方投资项目库的预算支出管理体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存量专项债券项目必然要进行对应的核查与整改;确保债券资金实际用于项目、并减少资金沉淀的情况,形成对应的实物工作量,提高专项债券支出的效果。

收益存在水分,谨防偿债风险

项目收益自平衡专项债券要求“项目收益自平衡”,用项目本身的收入进行还本付息;这一债券品种发行之初,是认为不会新增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的。这也是为何在控制政府债务率增长的前提下,财政部大规模发行专项债的根本原因。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许多专项债项目的收益来自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如污水处理费、土地出让金。这些收益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有所重叠,事实上减少了地方财政未来可支配的收入;

二是许多专项债券项目存在虚增、不实的情况,本就是为了满足收益自平衡的要求才列明,实际还款的时候一定会产生较大的还款压力;

三是项目经营收入存在不稳定性,对于平均发行年限长达10年的专项债券来说,显然存在一定的还款风险,仍然可能增大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

因此,为了加强财政的可持续性,避免专项债券造成额外的还本付息压力、地方债务风险;对存量专项债券项目进行核查、督促整改,已是势在必行。

结合清查隐债,落实资金管理

自去年底财政开始清查地方隐性债务,逼出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水分、摸排地方真实债务压力一直是重点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专项债券资金由于管理不严,存在较为普遍的“挪用”情况,使得地方隐性债务的规模更加难以摸清。

因此,在强调“稳妥化解地方隐性债务”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避免造成财政报表中的隐性债务,就是当前的重点工作。财政部也提出了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促进专项债券资金“把钱花到刀刃上”。

在今年专项债券还有3万亿待发的情况下,加强专项债券的管理、做好相应的整改工作,显得非常有必要;只有让专项债券资金合规的使用、投资,才能让这一模式走得很好、走得更远。

针对地方专项债券的整改工作,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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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地方专项债券:大整改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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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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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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