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新政:资金用途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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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1:17 3044 0 0
未来的地方专项债券政策将更加灵活,但管理也更加严格;未来专项债券不再是地方财政及城投的“小金库”,而是更像“专项资金”,发挥政策性财政工具应有的作用。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去年三季度,财政部就提出,针对存在资金沉淀的专项债券可在省财政厅的同意下调整用途;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专项债券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争议。

为了理顺这一做法的合规性与防范潜在的风险,财政部下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并于今日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开,标志着地方专项债券的合规性再次完善,以及进一步发挥财政预算内资金应有的作用:

新补丁,助力调整用途常态化

地方专项债券作为一项较新的政策性财政工具,在近年的经济运行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既有早期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完善导致项目开工进度不理想、没有及时完成实物工作量,也有许多使用资金中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因此,财政部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专项债券的配套政策,通过不断的“打补丁”,来帮助专项债券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去年上半年,由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财政系统快速下达了一批专项债券额度,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短时间内上报、尽快将资金投入使用,形成积极财政对宏观经济的兜底作用。这一举措使极大的加快了经济复苏的速度,但也普遍存在项目手续不完善、导致许多资金到位但无法及时实施的情况。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非常尴尬,面临支出不及时存在资金沉淀、又或违规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的两难问题;因此财政部在去年8月就允许地方政府调整债券资金用途,解决资金沉淀的问题。

如今财政部将这一做法形成《操作指引》,既意味着这一举措的合规化,也说明这一“补丁”将常态化,为确需调整的项目、沉淀的专项债券资金寻求更好的出路。在“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的基础上,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调整的权限,避免“为了投资而投资”的僵化做法,让地方政府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出发,把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

调预期,进一步挖掘存量潜力

进入四季度以来,国内疫情的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这个冬天的预期变得不乐观起来;由此宏观经济开始遭受压力,财政政策也必然随着预期的调整进行微调,以此来对冲经济下行的影响。实际上,《操作指引》早在九月就已经在财政系统内下发,只是未曾公开;如今进行公开,是有进一步挖掘存量专项债券资金作用、调整市场预期的意义内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再叠加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公开市场开始预期明年将继续“宽财政”政策。但今年两会后国务院提出了“政府降杠杆”的要求,潜在的地方债务风险仍然若隐若现,使得财政政策需要同时考虑需求与风险,必须“精准滴灌”、不能“大水漫灌”。

因此,《操作指引》的公开也旨在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挖掘已发行专项债项目的潜力,通过盘活存量资金来实现加快财政支出的作用,在今年四季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形成实务工作量的进程,以此来拉动需求、调整市场预期。这一举措可以看作是财政部的“政策微调”,如果经济压力进一步加大,那么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还将继续落地。

严监管,加强专项债项目管理

专项债作为地方政府合法的融资工具,不仅有拉动投资的功能,还有“开前门、堵后门”、降低地方隐性债务的功能在内。因此,《操作指引》的出台也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专项债券的各种做法,让专项债资金体现应用的作用,防范潜在的专项债券风险。

《操作指引》中,既要求“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又提出“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调整规模大、频次多的地区或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适当扣减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提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安排的精准性、规范性。”,显然对调整资金用途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了防范,亦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管理。

可以说,未来的地方专项债券政策将更加灵活,但管理也更加严格;未来专项债券不再是地方财政及城投的“小金库”,而是更像“专项资金”,发挥政策性财政工具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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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项债新政:资金用途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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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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