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债券置换隐性债务?和想象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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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17:02 5577 0 0
今年年的地方债市场,注定不会平静。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进入2021年以来,地方专项债券的额度尚未下达,市场对于地方债券的关注纷纷转移到了大规模发行的再融资债券上。

再融资债券,故名思义,是为了偿还到期地方债券、接续发行的一种地方债券;在过去几年中,再融资债券的规模随着地方债券规模的增长而同比增加。但在2021年初,1月再融资债券的发行规模达到了3600亿元,成为了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最大的一个月,由此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由于部分省份对再融资债券的用途语焉不详,并未像过去那样明确对应到期的地方债券,由此引起了市场的猜测?是否用于置换地方平台公司的债务,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又或者,是否用于置换了地方隐性债务,降低地方的偿债压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恐怕并非如此。

地方债范围明确,隐性债务市场化置换

地方债的发行范围是非常明确的,只能用于地方财政所需要的资金,除用于固定资产的项目收益自平衡专项债外,只有纳入地方政府管理范畴的、未来以财政预算内资金直接偿还的政府债务,才能够发行地方债。

因此,当前再融资债券的用途限于以下几类:

一是用于偿还到期地方债券的。由于2021年整体进入地方债券的偿还大年,今年全国地方债的偿还总量将达到2.66万亿,考虑到当下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今年的再融资债券规模注定创下新高;

二是用于置换2014年纳入地方债务管理系统、但未发行置换债券进行置换的。据财政部披露的信息,当前以非地方债形势存在的、纳入地方债务管理系统的政府债务仍然有1700亿。虽然已经错过了当年发行置换债券的时机,但如今仍然允许以再融资债券的方式进行置换;

三是建制县试点化解政府债务的。有一些行政层高不高的地区,由于在2014年对政府债务的清理不彻底、认定不准确,导致有许多债务仍然以非地方债券的方式存在。因此,财政部对一批建制县进行了化债试点,允许地方政府提出债务化解方案、在通过财政部批复的情况下把这些政府性债务转为地方债券。但是,转为地方债券偿还的,也必须提出明确的偿债来源和解决方案,避免造成地方债务风险。

除了以上几类情况外,其他的债务都不属于地方债务的发行范围。尤其是市场化方式产生的城投债务,尽管有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列为政府隐性债务的部分,但这部分的债务化解方式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置换,没有直接转为地方债券的政策依据和可能。

因此,尽管再融资债券确实帮助了一些财政较为困难的、行政层级不高的地区解决了实际问题,但这与市场化债务的关联性不高,并没有依靠再融资债券解决流动性困难的城投主体与地区。

到期债务规模基本匹配,只是提前发行

由于存在建制县利用一部分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存量债务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在再融资债券的发行过程中,把资金用途从“偿还到期地方债券”改为了“偿还存量债务”。由此给了市场很大的联想,这3500亿债券是否都用于置换了隐性债务?大规模置换又开始了吗?

然而,建制县的试点规模是非常有限的,每个省份的置换规模不大,普遍仅为几十亿、至一百多亿不等,且混杂在全年的发行中,没有集中在一个时期集中发行。因此,如果统计一季度的地方债券到期与当前的再融资债券发行,就会发现大部分地区的到期与发行规模是基本匹配的,只是把发行时间提前了。

如市场高度关注的天津、贵州、河北地区,一季度地方债到期规模分别为165.74亿元、164亿元、130.88亿元;而自去年12月、发行开闸以来的再融资债券发行量分别为212.90亿元、130.61亿元、180亿元。

由此可以发现,实际上真正用于置换存量债务的规模非常有限,大部分仍然是用于置换债务。只是考虑到年前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在财政部的指导与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修订后,地方政府在地方债的发行时间点上更加灵活,可以利用再融资债券发行与偿还到期债务之间的时间差,为地方政府提供“不计入赤字率”的短期流动性债务,以此来维持地方财政的稳定运转。

地方债更趋灵活,2021将更多尝试

在2021年的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长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合理扩大地方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并且2020年的地方债券管理办法也已经进行修订,让地方债变得更灵活成为可能。

从财政自己的角度来看,地方债的一切目标都是为了宏观政策目标、财政工作目标服务的,具体的细节不那么重要,未来出现的各种“可能性”也将不断让市场有新的猜测。

今年的地方债市场,注定不会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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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再融资债券置换隐性债务?和想象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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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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