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融二叉树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创业板的注册制一直备受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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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ind统计,截至日前创业板注册制审核情况如下:
共报审364家,其中报送证监会16家;待上会4家;已回复2家;已审核通过14家;已受理121家;已问询178家;正在发行4家;证监会注册1家;中止审查6家;已发行18家。
已发行企业如下:
已完成发行的18家企业有望成为首批注册制上市的企业,这18家企业采用的上市标准均为一般企业上市标准一,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二十四条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般企业的首发上市还应满足的可选择的三条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首发上市还应满足的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同股不同权企业首发上市还应满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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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标准,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交易规则:
1、涨跌幅的限制
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至20%
2、连续竞价有效申报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1)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买入基准价: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简单来说就是卖一);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卖出基准价: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简单来说就是买一);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临时停牌
(1)出现情形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2)临时停牌执行规定
①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② 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③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4、申报数量
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万股。
5、盘后定价交易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 13:00至15:30。
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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