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销售领域监管处罚及强制措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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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15:37 2488 0 0
2021年年底以来,在金融销售领域已有多张监管罚单,具体处罚事由及法规依据如下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带来的净值波动,以及市场不断发生的信托产品暴雷大背景下,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性越来越得到监管的重视。2021年年底以来,在金融销售领域已有多张监管罚单,具体处罚事由及法规依据如下:

处罚事由

法规依据

处罚时间

1、某证券分公司存在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

2、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

3、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12.16

1、某银行多个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某银行对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业绩考核中,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2021.12.31

1、某银行多个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对分行业绩考核中,未设置基金保有量考核指标。

3、某银行公开渠道如手机银行在向客户展示基金产品信息时,虽能够展示基金的净值、费率、历史业绩及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但没有展示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概要资料等信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2021.12.31

1、某证券营业部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只金融产品。

2、某证券营业部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

2022.1.6

1、某银行分行销售基金产品时,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未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第三条

2022.1.7

某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以下情况: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收取平台服务费质价不符;产品定价管理不审慎;对合作商户风险管理不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工作不规范;消费投诉管理工作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2022.1.25

 

 除了被监管处罚及采取措施外,2022年2月15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资管被监管强制注销。而在被注销之前,该基金销售公司曾经因为销售宣传不合规、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被监管处罚。

因此,建立较为完备的销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销售宣传的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核管理工作,是避免监管处罚及强制措施的重要保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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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近期金融销售领域监管处罚及强制措施汇总[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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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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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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